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依法轉包出租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3日 10:57)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這是22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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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草案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佔有、使用和收益,以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産。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但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原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剩餘的期限。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並經發包人同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等,應當報發包人備案。
草案還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不交回的,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人依照法律規定收回承包地,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産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