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善意佔有人將不承擔民事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3日 08:31)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專電 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再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而使該不動産或者動産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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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佔有,在物權法中是指佔有人對不動産或者動産的實際控制與支配。草案規定,無權佔有,包括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無權佔有,除有相反證據證明外,推定為善意佔有。
草案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佔有人佔有,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扣除佔有人因妥善保管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支出的費用。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滅失,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善意佔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
草案規定,佔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毀損、滅失,該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惡意佔有人沒有過錯的,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有過錯的,應當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責任。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