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戶村民只分配一處宅基地 超標要交使用費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3日 08:58)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 村民經本集體分配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一戶只能分配一處宅基地。村民佔用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應當交納宅基地使用費。這是22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物權法草案作出的規定。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草案規定,本集體的村民通過轉讓取得兩處以上宅基地的,應當交納多佔部分的宅基地使用費。本集體以外的人通過轉讓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宅基地使用費。按照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建造在該宅基地上的住房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宅基地使用權一併轉讓。
草案還規定,因為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集體有權收回宅基地,但應當給予宅基地使用權人補償,並對沒有宅基地的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