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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後破産法草案縮減範圍 限定為企業法人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22:38)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22日再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與原草案相比,縮減了適用範圍,本法適用限定為企業法人,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産對本法規定的適用,由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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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介紹説,關於企業破産法的適用範圍是否包括“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的問題,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將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出資人納入破産法的適用範圍,涉及從事經營活動的個人破産問題。目前,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尚無有效手段防止個人借破産之機隱匿財産、逃避債務的情況下,對個人實行破産的條件尚不成熟。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這兩類個人投資設立的企業及其投資人納入破産法的適用範圍,對經營失敗的誠實的個人投資者實行破産免責,有利於促進這兩類企業的發展,也可以為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積累經驗。而還有一種意見表示,如果將合夥企業合夥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同樣從事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也應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否則,不符合平等對待市場主體的原則。

  蔣黔貴説,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將法律適用範圍擴大到承擔有限責任的各種所有制的企業法人,已是一大進步。至於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由於現行法律規定其合夥人、出資人應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些企業如果破産,必然會連帶牽涉到企業合夥人、出資人個人破産問題。而對個人破産如何規範的問題,還缺乏必要的實踐經驗,將其納入破産法適用範圍的條件尚不成熟。在相關法律修改前,這兩類企業的債務清償問題,仍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據此,本次提請審議的破産法草案將本法的適用範圍限定為企業法人。同時,為了同下一步修改有關法律相銜接,草案中增加一條規定,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破産對本法規定的適用,由有關法律規定。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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