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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利用"旗號處置危險廢物面臨法律"緊箍咒"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21:37)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張旭東、李亞傑)近年來,從事危險廢物利用的單位明顯增多,其中很多是不具備條件的小型企業,還有一些是為了規避管理打著“利用”旗號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對此,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審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將危險廢物的利用納入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的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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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危險廢物處置工作中面臨的處置設施不足、長期貯存不處置、應急措施力度不夠等問題,修訂草案在危險廢物管理措施方面增加了下列內容:一是增加了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要求;二是增加了危險廢物貯存時間的限制;三是賦予有關主管部門處理危險廢物污染事故應急手段;四是對危險廢物處置設施關閉或者退役後的維護資金來源作了規定。

  對於醫療廢物的管理,考慮到本法對危險廢物的管理措施及有關行政法規規定已基本能夠滿足醫療廢物的管理需要,因此,修訂草案沒有對醫療廢物的管理再作重復性的規定。

  另外,産生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生分立、合併、轉讓、撤銷、解散或者是破産時,由誰繼續履行污染防治責任,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解決糾紛時無法可依。修訂草案對此有了新規定:一是要求産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之前,必須妥善處置固體廢物以及有關場所和設施;二是除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形之外,變更後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原單位的工業固體廢物負責處置。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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