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破産真逃債”將承擔刑事責任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18:54)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李亞傑、張旭東)近年來,一些公司、企業以隱匿財産、承擔虛構的債務、非法轉移和分配財産等方式,造成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資不抵債的假象,申請進入破産程序,以達到假破産真逃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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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種假破産真逃債,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五)草案作出規定,公司、企業隱匿財産、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轉移、分配財産,意圖通過破産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要受到懲治。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介紹説,這些行為違背社會誠信,不僅嚴重侵害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公司、企業管理,而且破壞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嚴重,應當予以懲治。
胡康生表示,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了妨害清算罪,對公司、企業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産、對資産負債表或者財産清單做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産,侵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規定了刑事處罰。修正案草案擬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之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隱匿財産、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轉移、分配財産,意圖通過破産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