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體廢物污染損害賠償有望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18:39)
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記者李亞傑、張旭東)針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中最常見的受污染者沒有能力起訴以及舉證困難等問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審議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修訂草案在現有污染損害賠償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舉證責任倒置、訴訟代理、訴訟費減免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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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毛如柏在就草案作説明時説,環保法律執行過程中,比較突出的一個問題是一些長期實施污染、且造成重大危害後果的單位拒不改正,有關政府及部門因種種原因沒有採取有力措施制止其違法行為。為此修訂草案適當強化了行政處罰措施,規定對造成重大固體廢物污染事故的單位,除了罰款之外,對該單位負有管轄權限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對不依法履行上述職責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毛如柏説,完全依靠行政手段並不能達到徹底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目的,而且容易導致行政管理成本增加以及權力濫用等後果。真正有效地解決污染問題,更加重要的途徑是完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讓污染者承擔污染造成的後果,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提高違法成本。
為此,草案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免責事由及污染環境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受害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委託,由有關的社會團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造成重大損失的,由行使固廢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國家鼓勵法律服務機構對固廢污染環境訴訟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