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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正式代表候選名單協商不成則應預選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17:12)

  專題: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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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0月22日電 修改後的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過多時,如果經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應通過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22日在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報告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的審議結果時表示,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草案規定經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進行預選,這意味著也可以不進行預選。既然協商不成,就應進行預選。法律委員會根據上述意見和調查了解的情況,建議將相應條修改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應當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佈。”

  胡光寶説,有些地方提出,以威脅、賄賂、欺騙等非法手段當選的,應宣佈其當選無效。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破壞選舉的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作出更清楚的規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相應修改。(完)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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