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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法規定:行拘處罰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央視國際 (2004年10月22日 11:55)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二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起舉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行政拘留的合併處罰沒有上限不同,新法規定,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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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副部長田期玉在就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的説明中表示,草案維持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行政拘留最長為十五日的規定,並將其細分為一至五日、五至十日、十至十五日三個檔次,避免行政拘留處罰跨度過大,有利於公安機關在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時,妥善處理自由裁量權。同時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併執行,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田期玉説,為了防止在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中非本地人員的大量沉積,草案規定,對常住戶口不在處罰地的人員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不適宜在處罰地執行的,應當移交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執行。

  另外,由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處罰種類僅有警告、罰款和拘留三種,已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草案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産停業、吊銷許可證照兩種處罰,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則可附加期限出境。

  草案還較大提高了罰款處罰的幅度,將對個人的罰款數額提高到五十至五千元,對單位的罰款為二千至十萬元。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草案規定各省份人大常委會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規定具體的執行標準。(記者齊彬)

責編: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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