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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法院違法,找誰理論?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3日 14:17)

  法院是評説是非、主持公道的地方,一般人是不會將法院和違法劃等號的。當然,對於部分和法院打過交道的人而言,法院則好比一座“圍城”,它也會給你平添幾許煩惱。而這些煩惱的産生,無疑是法院以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事的副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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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成都商報》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列舉了14種可以確認法院違法的情形。凡是認為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申請確認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為違法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這14種法院違法的具體情形,想必是廣泛聽取各界對各級法院存在問題的投訴後,梳理出來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違法表現形式。對這些違法形式“廣而告之”,並且允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為法院違法給自己造成的損失申請國家賠償,當然是保護受法院違法之苦的當事人的權益。這樣的出發點,既有利於維護公民、法人的權益,同時對確保司法公正也不無裨益,有個説可讚可許。

  有了好舉措,還需要有執行的輔助性措施。不然,舉措再好,兌現不了,等於白搭。以最高法院出臺這項舉措為例,要得到切實執行,關鍵在於又誰來確認,以及如何確認法院的行為是否成立。在這個問題上,最高法院是怎麼規定的呢?“應當向作出司法行為的人民法院申請確認”。我對此條款的理解是,誰違法,誰承認。照此推理,則是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到違法單位告狀。這樣一來,麻煩可就大了。試想,有哪個做了違法事的單位有勇氣在受害人面前乖乖“繳械”認錯的。即便有,也需要高超的道德自律作後盾。問題是,如果違法單位有如此高尚的職業道德,它們還至於違法嗎?

  最高法院請法院違法的受害者到原法院“申請確認”,顯然有失公允。這樣一種“信訪渠道”,和人們常説的“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有什麼兩樣。法院違法的時候,是運動員;違法後,又成了裁判員,看自己的所作所為究竟夠不夠違法的程度。假如我是法院的領導,肯定不會輕易自認違法的,那樣的話,豈不是證明自己這個領導要擔責嗎?

  法院違法的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係因我國的司法制度對法院的監督、約束不到位。雖然人大、政協、檢察院都有監督法院的義務,但這種間接監督往往很難阻止法院違法行為的發生。所以,如果最高法院真的下決心剎住基層法院違法事件的發生,歡迎受害公民、法人對法院違法説“不”,有必要成立一個獨立的機構,讓受害方去那裏起訴違法法院以及其工作人員。是非曲直,避開“近親”審理的嫌疑。那樣,每個法院和每個法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在辦案、行事時,就得事先掂量一下自己違法的成本。只有強加給其應有的違法成本意識,才能降低法院違法的比例。相反,如果違法了還是自己當“法官”,這等於取消了法院以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成本意識,頒不頒布14條違法情形,差別都不大,又何必多此一舉呢。

  法院違法,應該有個真正理論的地方。當然,這個地方,不該是違法者自己的衙門。(作者:郭梅枝 劉海明)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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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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