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電子認證服務需經國家主管部門許可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21:58)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對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需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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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電子簽名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作出了嚴格限定。法律規定,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規定,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符合條件的材料。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後經依法審查,徵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後,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法律規定,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佈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