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證明己無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將受懲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21:53)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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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電子簽名法作出的規定。為保護電子簽名人的權利和交易安全,這部法律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作出了嚴格的條件限定。法律規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並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法律還規定,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産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