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獲得法律效力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21:49)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出臺,電子簽名將與傳統的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一規定,將大大促進和規範我國電子交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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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根據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借鑒聯合國及有關國家和地區有關電子簽名立法的做法,這部將於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法律,將我國電子簽名立法的重點確定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規範電子簽名的行為;明確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及認證程序;規定電子簽名的安全保障措施。
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幾種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法律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為保護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