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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立法賦予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同等效力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19:11)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電子簽名法,該法首次賦予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明確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保障電子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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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審議,8月23日召開的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電子簽名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目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缺乏明文規定,已經成為中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政務發展的法律障礙;電子認證機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不明確,導致發生糾紛後責任難以認定;此外,電子簽名的安全性、可靠性沒有法律保障,消費者權益得不到保護,普遍對電子交易安全缺乏信心。

  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需要和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樣適用於電子文件。由於電子商務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雙方提供信譽擔保,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電子簽名法設立了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明確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對電子認證服務業依靠市場引導和行業自律的同時,由政府部門實施適度監管還是必要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説。在人大常委會的審議過程中,不少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政府監管部門和電子認證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如果因為認證機構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應當依法賠償;此外,除了對機構進行相應處罰,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為此,最後通過的電子簽名法明確了合同雙方和認證機構在電子簽名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進一步細化了各種認證服務程序;並增加了有關條款追究政府監管部門不依法進行監督管理人員的法律責任。

  針對草案中有關規定將涉及公用事業的文書全部排除在外,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排除範圍過寬,不利於公用事業信息化的發展。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將最後通過的法律中有關條款修改為“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除外,擴大電子簽名在公用事業中的應用範圍。

  中國2003年4月開始了電子簽名法的起草工作,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了電子商務和法律方面的專家意見,還研究借鑒了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電子簽名示範法和歐盟的電子商務法、電子簽名指令以及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的有關立法。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顯示,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6153億美元,比2001年增長73.1%;瑞士信貸銀行發表的報告顯示,2003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貿易總額預計達到1.24萬億美元。

  據統計,中國目前有4000多個電子商務網站和70多家認證機構,中國互聯網數據中心估計,2003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約為600億美元。(趙磊 孟娜)

責編:劉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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