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18:21)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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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將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後,重新公佈。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