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級和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有望增加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3日 23:41)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根據首次提請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簡稱地方組織法)修正案草案,我國市級和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有望得到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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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在提請審議的議案中説,為了進一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加強地方政權建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要求,受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擬訂了這個修正案草案。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胡康生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地方組織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他説,地方組織法是關於我國地方政權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地方組織法自1979年重新修訂後,于1982年、1986年和1995年先後作過三次修改。
胡康生説,今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將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這次對地方組織法進行修改,主要是根據憲法的規定進行相應修改,同時根據1995年修改地方組織法後實踐中的新情況和新經驗,對實踐證明是成熟的、達成共識的進行修改,有些可以通過改進具體工作加以解決的問題不改,總的是個別修改,不是全面修改,以穩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胡康生説,關於鄉鎮人大和政府的任期,地方組織法第六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第五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每屆任期三年。”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三十條,將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據此,草案對有關條款作出相應修改。
胡康生説,市、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省、自治區、直轄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人口超過八千萬的省不超過八十五人;設區的市、自治州十三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四十五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一人至二十三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二十九人。
胡康生説,有些地方提出,地方組織法規定的市和縣級的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過少;有些較大市人口數已達700萬,但因不超過800萬人,常委會名額只能為35人以下,法定人數應當有所增加。由於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過少,難以使組成人員的結構做到合理化,不利於體現各級人大常委會有各方面代表組成的代表性和有效地行使職權。
胡康生説,關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是1979年修訂地方組織法時確定的,多年來沒有改變。目前,省一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基本上可以適應工作的需要,但市和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偏少,不利於各級人大常委會有效地行使職權。建議適當增加市級和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將地方組織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二項修改為,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設區的市、自治州二十人至四十人,人口超過八百萬的設區的市不超過五十人”,第三項修改為:“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十五人至二十五人,人口超過一百萬的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不超過三十五人”。
胡康生説,考慮到本屆市、縣級人大常委會已經選舉産生,為了穩妥地做好銜接工作,本修正案關於增加市、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的規定,擬在選舉新的一屆市、縣級人大常委會時施行。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