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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焦點:防暗箱操作嚴懲賄選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3日 21:41)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選民手中神聖的選票,是人民意願的重要體現;依法確立的社會主義選舉制度,是人民實現民主權利最堅實的制度保障。23日,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將成為我們不斷完善選舉制度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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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選舉中候選人的確定如何避免“暗箱操作”?候選人可以用何種方式向選民和代表“推銷”自己?需要多少人才能聯名提出罷免代表的要求?針對一些地方出現以錢物拉票的情況,如何對賄選作出界定?……選舉法修正案草案中的一些主要焦點,正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話題。

  預選再度引入 確保“陽光”選舉

  2003年5月15日,深圳高級技工學校校長、海歸碩士王亮以“另選人”身份獲得1308票,在深圳福田區第四屆人大代表選舉中勝出,而正式代表候選人則落選。

  雖然王亮是因為所在單位錯過選民登記而失去通過提名形式參選,這一事件曾一度被媒體放大,引發大家對選舉中正式候選人確定程序的關注。現行選舉法對直選人大代表的選舉程序是這樣規定的:候選人有3種産生方式,在正式選舉前15天由政黨提名、人民團體提名和10名以上選民提名推選代表候選人,經過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後,在選舉前5天確定正式候選人。但在實際過程中,這一程序存在許多模糊的地方,確定的過程不公開、透明,符合條件的誰上誰下往往成為爭論的焦點,需要有一個程序確定正式候選人。

  其實,1979年選舉法對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規定了預選的方式。1986年修改選舉法時,考慮到在一些地方選民集中起來比較困難,搞預選會增加選舉的工作量,因此刪除了預選的規定,而間接選舉仍保留了預選。

  但在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起草過程中,一些地方提出,選舉法關於直接選舉中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的程序存在模糊的地方,對於如何醞釀,什麼是較多數選民,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實踐中容易導致“暗箱操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研究認為,直接選舉中,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選人過多,經過反復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代表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進行預選。對預選作出明確規定,有利於進一步發揚民主,防止“暗箱操作”。預選的具體程序,可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選舉法的具體辦法中作出規定。

  綜合各方面意見,選舉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由各選區選民和各政黨、各人民團體提名推薦。選舉委員會匯總後,在選舉日的十五日以前公佈,並由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所提候選人名額過多,經選民小組反復討論、協商,仍不能對正式候選人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可以進行預選。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公佈。”

  嚴懲賄選行為 確保“純潔”選舉

  2002年12月下旬,湖南湘鄉市原市委書記胡友建得知組織未推薦他為湘潭市政府副市長候選人的消息,立馬拉關係,找熟人,打招呼,送人錢財,最終被湘潭縣、岳塘區和湘鄉市等代表團的140多名代表聯名提為副市長候選人。經預選,被確定為正式候選人。次年1月7日,胡友建在湘潭市第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為副市長。

  而在這次人大換屆選舉中,湘潭市就有28人給代表送錢送物,接受錢物的代表達160多人,約佔全體代表的一半。2003年湘潭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全票通過關於撤銷胡友建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長職務的決定,湖南省紀委作出撤銷胡友建湘鄉市委書記職務等處分,胡友建的陞官夢破滅了。

  目前在地方人大選舉中,像胡友建這樣賄選、拉票的情況並非絕無僅有,急需對賄選進行界定。有的地方還提出,選舉法對破壞選舉的制裁措施,僅限于行政處分和刑事處分,建議增加關於行政處罰的規定。

  因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第52條增加一款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為獲得選票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或者代表的;(二)用暴力、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三)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四)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或者對於提出要求罷免代表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

  與選民見面 確保公開選舉

  2003年4月,30多名居民的聯名推選,使40多歲的肖幼美成為深圳市羅湖區12選區4名提名候選人中唯一的居民推薦候選人。因感到自己處於明顯弱勢,於是,她將自我介紹做成海報張貼到選區,成為當地貼出參選海報的第一位人大代表候選人。

  這一做法引起爭議,有人認為“張貼參選海報是一種非組織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現行選舉法規定,推薦代表候選人的黨派、團體或者選民可以在選民小組或者代表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但對於候選人能否用張貼海報、發表演講等方式參加選舉,選舉法並無明文規定,致使這些方式往往在地方人大選舉中被自量為“禁用”。

  鋻於選舉過程宣傳候選人方面屢屢發生“突破禁區”的現象,有的地方提出,選舉法規定的介紹選舉人的方式過於簡單,現在選民大都在不了解候選人的情況下投票。因此建議規定候選人應當與選民見面,發表簡短講話,回答選民的問題,並給選民印發介紹材料。

  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選舉委員會可以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回答選民的問題”。

  罷免代表有限制 防止隨意罷免

  2003年5月25日,深圳南山區麻嶺社區居委會選區33名選民,聯名將一份《關於堅決要求罷免陳慧斌南山區人大代表資格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南山區人大常委會的函》送到了南山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要求罷免新當選的人大代表、麻嶺社區居委會主任陳慧斌。

  剛剛當選,又被選民聯名提出罷免,這在基層選舉中還鮮有聽聞,因而立即引起一片譁然,專家也稱“以前從未聽説過,可謂開國內先河”。但這起罷免風波並非不在法理之中,選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於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也就是説,就選民的罷免權而言,選舉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

  對於這種現實中發生的情況,包括深圳在內的有些地方提出,對代表的罷免應當慎重,目前選舉法關於直接選舉中代表罷免程序的規定,使罷免代表過於容易,建議適當提高聯名人數。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研究認為,人大代表是在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後當選的,因此,對代表提出罷免應當慎重。如果對聯名人數規定過高,選民難以提出罷免要求;如果對聯名人數規定過低,則提出罷免要求又過於容易。考慮到直接選舉中,選區的人數相差很大,選舉鄉鎮人大代表時,有的選區只有選民百人左右,選舉區縣人大代表時,有的選區有幾千人。因此,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規定,建議修改選舉法相關規定。

  據此,選舉法修正案草案對相關條款作出修改:對於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十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但人口特少的選區的聯名人數不得少於三十人。如果原選區選民的十分之一多於一百人,原選區選民一百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記者沈路濤、張旭東、鄒聲文)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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