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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開縣特大井噴案庭審五大焦點激辯是否有罪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8日 07:25)

    專題:重慶天然氣井噴事故傷亡慘重

  北京晨報消息:

  被告檔案

  吳華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石油鑽探公司原副經理、總工程師、公司應急指揮中心主任;

  吳斌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鑽井12隊原隊長;

  肖先素 原錄井工;

  王建東 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究院定向井服務中心原工程師;

  宋濤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12隊原技術員;

  向一明 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12隊原副司鑽。

  焦點一 井噴原因究竟是什麼?

  公訴人: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12隊原隊長吳斌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既未按規定參加2003年12月21日和22日晚上的班前會,又未審查21日和22日的班報表,致使回壓閥被卸的重大事故隱患未能被及時發現。特別是2003年12月23日8時許,起鑽過程中,當吳斌在查看和補簽22日的班報表時,發現該趟鑽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被他人卸掉的嚴重違章行為後,吳斌作為井隊井控工作第一責任人,如不能整改應及時報告,以消除事故隱患,但吳斌卻違反上述規定,不正確履行職責,既未在當天起鑽作業中採取有效的井控措施,也未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未得到消除。

  吳斌及其辯護人:羅家16H井為國家重點科研項目,實際産量遠遠大於預測産量。我國針對石灰岩地質的水平氣井以前很少,高含硫高産的水平氣井以前更是從未遇到過,鑽井工藝在客觀上的不成熟、相關技術設備跟不上、對産能産量未能準確預測,這些因素導致打這口井時風險較高,決策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而在此次事故中,恰恰是這些客觀上無法預料和不可抗拒的因素起了決定性的作用,這不是一個鑽井隊能夠防範和控制的。在調查過程中,發現鑽井12隊存在一些違章行為,吳斌的辯護人認為,這些行為只是巧合,對事故後果起到的只是次要作用。只有認清這一點,才能在日後有效防範類似事故的發生。

  焦點二 拆除回壓閥違反規章制度?

  公訴人:王建東在重新制定鑽具組合時,明知羅家16H井已鑽開油氣層,本應嚴格執行在鑽柱上始終安裝鑽具內防噴工具回壓閥的有關規章制度,但王建東僅注意到QDT無線隨鑽測斜儀本身不需要安裝回壓閥,卻忽視回壓閥在鑽井安全中的重要性,違章決定卸下原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防井噴裝置,是導致“1223”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王建東及其辯護人:井內液柱壓力在正常情況下與地上壓力處於一種平衡狀態,應該看是哪種行為破滅了這個平穩,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而王建東拆除回壓閥這個行為與發生井噴並無直接關係。辯護律師認為,在評判王建東是否有罪的問題上,關鍵要看他是否違反了有關規章制度,如果違反了,就應該根據其造成的後果量刑定罪,如果王建東是完全按照公司規定進行操作的,即使發生再大的事故,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公訴人:宋濤身為鑽井隊原井控管理人員,明知王建東的決定違規且有責任拒絕,卻違反有關規章制度,對該決定未表示異議,並指令井隊見習技術員孫本法按照王建東重新制定的鑽具組合填寫了班組作業計劃書。2003年12月23日19時30分,宋濤又在召開的當日班前會上對接班工人宣佈了卸下回壓閥的指令。這是導致“1223”井噴失控的直接原因。

  宋濤:“我對卸下回壓閥的決定有權提出異議,但無權拒絕,更無權更改,而且我將此事上報幾位相關領導,他們也未提出異議。”宋濤的辯護人認為,石油行業現有的各項標準和技術規範並未要求在鑽具上必須安裝回壓閥,所以宋濤卸下回壓閥並沒有違規。而且關鍵的問題還是,卸下回壓閥究竟對這次事故的發生有多大的必然聯絡,而對此至今沒有定論。

  焦點三 究竟誰有權決定點火?

  公訴人:在事故現場物資條件具備的情況下,未安排專人對井場進行踏勘。不能“權衡損益風險,決策當機立斷”作出點火指令,直至12月24日16時許方點火成功。其行為致使大量含有高濃度硫化氫的天然氣噴出時間延長並進一步擴散,是“1223”事故擴大的直接原因。

  吳華:自己在事故發生後的行為完全是執行公司的有關規定,並無違規之處。其辯護人認為,石油天然氣行業所有的規章制度都明確規定:井口嚴禁著火,即使著火也必須撲滅。所以,吳華點火才是違規,不點火才是執行規定。另外,法庭至今也沒有出示243名死者死亡時間的鑒定報告,因而就無法證明這243人的死究竟與吳華第二天下午點火有多大關係。在客觀上,對井口失控情況下實施點火來降低事故危害沒有制度性安排,制度上要求的是嚴禁點火。在誰有權決定點火這個問題上,存在制度缺失。

  焦點四 起鑽6柱灌漿造成井噴?

  公訴人:向一明在負責灌注鑽井液時,本應按井隊針對羅家16H井的特殊規定,每起出3柱鑽桿必須灌滿鑽井液一次,以保持井下液柱壓力,防止溢流發生,確保井控作業安全。但向一明卻無視規章制度,違反操作規程,不正確履行職責,在起出6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一次,致使井下液柱壓力下降,其行為是産生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因素之一。

  向一明:“我持有的井控操作證是1997年的,現在早已失效,但公司方面認為,只要曾經取得井控操作證就可以了,對此沒有較真。所以,我其實並沒有井控操作證。”

  向一明的辯護律師:關於這次事故的專家鑒定報告和技術報告的鑒定人沒有出庭,所以這次庭審就是不完整的。3柱鑽桿以上才灌注鑽井液1次並不是引起井噴的原因,應該查清真正的原因。

  焦點五 個人責任還是管理問題?

  公訴方:當錄井監測儀顯示出鑽臺上連續起出9柱鑽桿而未灌注鑽井液的嚴重違章行為時,肖先素因工作疏忽,不正確履行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這一嚴重違章行為,隨後發現了也未盡立即報告當班司鑽,致使重大事故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

  肖先素的辯護人:發生井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管理混亂是最主要的原因。肖先素雖然發現了連續起出9柱鑽桿而未灌注鑽井液,但她並不知道井隊規定的是3柱,因為沒有人告訴她,平時也沒聽人説起過。

責編:宏偉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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