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為什麼都得罪就不是得罪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9日 15:04)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在“審計清單”震動全國之初,“鐵面”審計長李金華謝絕了媒體的採訪請求,但他最後還是改變了初衷。在新華社記者問到是否怕得罪人時,李金華説,“你要當審計長,必須把自己的後路斷了”,“你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也就誰都不得罪了。這就是辯證法。雖然我也是‘官場中人’,但我扮演這個角色,就要把這個戲唱好。”
好一個“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也就都不得罪了”。貌似簡單的一句話,其實意蘊頗深,值得好好品味。
很明顯,李金華審計長深知這是一項得罪人的工作,所以才會有“自斷後路”之説。然而,“得罪”二字又該作何解釋?這裡我們恐怕應該把得罪與找茬區分一下。我與別人同樣作為,偏偏找到我頭上,這是找茬,而如果相反,同罪同罰,就不能説是找茬,甚至連得罪都不應該算。一個很簡單的例子,警察抓小偷時,對小偷而言同樣會感到“侵害了我的利益”,小偷會不會認為警察在得罪自己呢?顯然不會,其原因,在於小偷很明白自身所為不那麼光明正大。
客觀來講,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的審計和警察抓小偷具有共通的東西。其依據在於,一是我們“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政府”,因此,必須對政府進行有效的監督,二是李金華自己也有一個形象的比喻,“審計就是國家財産的‘看門狗’。”為什麼小偷不認為警察抓自己是得罪,而我們的一些政府部門一被審計且暴光就認定為得罪了呢?這是因為,在警察和小偷之間,有一個共同的認知:偷東西無理。這樣,警察抓小偷才會成為一種正義之舉。而在審計部門和被審計部門之間,還缺乏共同的認知,即有些部門對國家財産的濫用和浪費缺乏負罪感,也就難怪他們會將審計看成得罪。
這樣的狀況是必須得到改變的,一方面需要相關部門的內省,更重要的是靠法律和制度建設所形成的推動力,李金華所謂的“得罪”就是這樣一種推動力。只要自己是依法審計,而且能夠一視同仁,被審計機關縱然可以擺出種種辯護的理由,但透明會使一切更清楚,也會使被審計機關承受本應該有的壓力。這需要有個習慣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被審計機關的自律意識也會不斷增強,對審計工作的理解也會加深。到了那時,恐怕沒有人再説審計是得罪自己了,也就是李金華“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也就都不得罪了”的最終目標。
雖然輿論多把李金華稱為“孤膽英雄”,但是,其言行所表現的卻決非匹夫之勇,其背後給予強力支撐的,依然是日益健全的法律和制度。只是,有些制度的推行還沒有得到制度相對人的認可,因而李金華們顯得有些孤單。把正常的審計看成得罪是不正常的,看成找茬更失之公允。李金華“把所有人都得罪了也就都不得罪了”的肺腑之言,應該得到那些接受審計的部門的深思。(網友:王希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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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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