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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允許私了”不能允許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9日 13:05)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當事人雙方自願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一致,形成書面協議;當事人雙方和解,被害人書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本人確有悔罪表現,社會危險性已經消除,不需要判處刑罰——這3類輕傷犯罪案件在浙江可以“私了”了。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檢察院和省公安廳日前聯合在系統內發文,規定民間因糾紛引發的此類案件可以不再追究刑事責任。(7月8日現代金報)

  侵犯他人權益,造成他人傷害,要受到法律的懲處;發生違法犯罪,必須及時報案,切切不可私了,這些道理經過這些年的普法宣傳,已是耳熟能詳,可謂深入人心了。然而經過這些年宣傳普及了的法律知識和得以確立的法制意識,卻在浙江一個“允許私了”的“紅頭文件”前土崩瓦解了。刑事訴訟法規定,輕傷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權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再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應及時告知被害人訴訟權利以及相應的程序性法律後果,並製作筆錄,簽字確認。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翻遍刑事訴訟法,也找不到允許私了的依據。不知道浙江的“新規”是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呢還是“補充”?

  浙江允許輕傷犯罪案件私了,理由是“小事情讓公檢法頭痛”。在公檢法眼中,輕傷犯罪案件是“小事情”,而這類“小事情”佔公安和法院系統案件總量的比例卻相當高,要耗費不少警力和司法、訴訟資源,因此為了節省警力和司法、訴訟資源,就只能讓“小事情”私了。與殺人放火的“大事情”相比,輕傷犯罪確乎小了許多。但這個大小,只能在處罰結果又體現出來,換言之,“小事情”並沒有因為“小”而改變犯罪的性質。既屬犯罪,又怎麼可以私了?允許私了,豈不是放縱犯罪?

  允許輕傷犯罪案件私了,更令人擔憂的是這種允許會産生什麼導向?失去了法律的約束和震懾,反正可以私了,花錢就能擺平,那麼動手就打,傷害他人,恐怕就真的要變成一些人了結糾紛恩怨的首選手段了。另一個不能不説的問題是,儘管允許私了並不等於只能私了,但在不能私了的背景下,公檢法對“小事情”還深感頭痛,現在允許私了了但如果有人不願私了,公檢法是否還“頭痛”呢?或者説對“公了”更“頭痛”了呢?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個口號喊了多少年了,想不到喊來喊去,到今天卻喊出了一個“允許私了”,並且還是出之於執法部門。這實在是太令人震驚太發人深省了。(網友:奚旭初)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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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菁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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