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行政許可法實施 笑別"公章旅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1日 07:29)
專題:《行政許可法》7月1日正式實施
僅六類事項可設行政許可
再也不用多蓋章花“冤枉錢”了
您想經商辦企業嗎?您想買車上牌照嗎?……
這些每個人生活中都會遇到的大事小事,離不開公章,蓋公章就是要得到行政許可。以前,“跑審批”有時甚至要跑幾十個部門,蓋上百個公章,心裏別提有多“堵”得慌了。現在,依照行政許可法,許可不能隨便設了,只有直接關係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的六大類事項才能設。比如,危險物品的生産經營,出租車經營,排污,公用事業經營,律師、註冊會計師執業,建築企業從業,生豬屠宰檢疫,電梯安裝運行,等等。
以前,您“跑審批”費勁兒還沒少破費。現在,行政許可法規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許可法還向借資格考試牟利的行為“開刀”,規定任何部門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考前培訓,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一個窗口”和“一次告知”
“踢皮球”的衙門作風該改了
您在“跑審批”時,吃過閉門羹嗎?看過別人陰沉的臉色嗎?
恐怕這種情況並不少,有些行政機關不大考慮您辦事是否方便,甚至會故意刁難您,讓您在多個窗口來來回回地跑,或是一次又一次地讓您補交材料。現在好了,行政許可法要求“一個窗口”對外,需要行政機關內設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一般應當在20天內,最多不超過30天辦結,不能任意拖延。
行政許可法還明確了“一次告知”原則,行政機關如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應當場一次告知申請人應當補齊的有關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也應在5天內告知。更為方便的是,您可以足不出戶,依法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許可申請。
從權力政府邁向責任政府
政府“出爾反爾”要“買單”
如果您依法獲得許可開了家餐館,生意日漸興隆,卻非因違法等法定事因被無故責令停業,您該怎麼辦?
在以前,也許您只能叫苦不迭。如今,行政許可法的信賴保護原則讓您有了維權的保障。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對地方保護主義説“不”
地方“門檻”不管用了
相鄰地區的某名牌産品比本地同類産品質優價廉,可是想買卻買不著、想賣又不讓賣,您有過這樣的經歷嗎?
為了保護本地某些産品的市場份額,有些地方對其他地區的産品設立種種審批門檻,阻止其進入本地銷售。行政許可法實施後,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將不再逍遙。
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市、縣、鄉、鎮政府都無權設立行政許可,那些以前由縣、鄉政府以“紅頭文件”形式設立的行政許可都將宣告無效。同時,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享受”知情權與參與權
事關我的利益我有權説話
以前,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一言堂”,老百姓無法參與。現在,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許可結果必須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行政機關還要告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就要在20天內組織聽證。設定的行政許可生效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這種公開、透明的原則及其制約機制,為政府行為透明化、公開化提供了法律保障,給所有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機會。
解讀人: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研究司副司長 李岳德
(記者 丁丁 張濤)
責編:曉星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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