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行政許可法:警惕“點頭權”的變相出現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30日 15:43)
新華社濟南6月30日電 今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將正式實施,以此為標誌,政府行為無疑會進一步規範。但受行政慣性和部門利益驅使,行政許可權在被約束規範之後,操縱在政府手中的“點頭權”有可能繁殖變種,以新的面目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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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説,行政許可如同一種“點頭權”:政府不“點頭”,公民和法人就不能辦事。政府每設定一項許可,就會對公民權力增添一份限制。因此,在法治社會裏,政府的每一項行政許可的設定都應該是十分嚴格的。行政許可法實施之後,過去掌握在一些政府部門手中行政許可的權力將會失去,行政權力將重新組合,有些部門的行政權力將被剝離。批准權、“點頭權”沒有了,處罰權沒有了,其結果可能帶來一些政府部門的消失。前些年,各界對政府部門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是濫用處罰權,“三亂”嚴重,1996年,隨著行政處罰法的頒布實施,行政處罰權得以規範,但緊接著産生的問題就是行政許可大量冒了出來。現在,行政許可開始規範了,失去權力的部門有可能會想盡辦法繁殖新的權力,一是搞沒完沒了的備案、彙報,儘管不叫許可了,但其實質仍然保留了政府部門的“點頭權”;二是搞繁瑣的檢查、評比,繼續把企業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當成政府的附庸。失去的行政許可權力,有變相存在的可能,需要警惕;那些依法保留下來的許可權,如果被不負責任的濫用,同樣會帶來問題。根據行政許可法確定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公民或法人在得到政府設定的許可後,其利益應該得到保護,如果因為政府改變主意或者政府的錯誤對其利益造成傷害,政府應當對其進行補償或賠償。因此,政府在設定許可時必須立足長遠,謹慎決策,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不能“一個將軍一個令”,否則,就會出現政府與公民或法人的大量經濟糾紛。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很多程序性的制度,要保證其全面、正確實施,防止現實中出現濫用公共權力的現象,除了政府行政方式要由重實體、輕程序向實體與程序並重轉變外,核心的問題,是要培養政府工作人員現代行政理念。要促使行政機關將過去的“管制行政理念”轉向“服務行政理念”,由“權威行政理念”轉向“民主行政理念”,由“人治行政理念”轉向“法治行政理念”,由“神秘行政理念”轉向“透明行政理念”,由“隨意行政的理念”轉向“誠信行政的理念”。(記者丁錫國)
責編:魏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