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艾滋病人犯罪亟待立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9日 16:09)
新華社武漢6月29日電(記者 熊金超)艾滋病人犯罪現象的日趨增加,不僅給我國社會公共安全帶來日益嚴重的隱患,也向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戰。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在對艾滋病犯罪人員的收容、審理、勞改過程中,執法機關往往會遇到一些現行法律法規無法回避又難以解決的問題。許多司法界人士認為,懲處艾滋病人犯罪的專項立法,應及早列入議事日程。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涉及艾滋病人犯罪的專項法律或法規。除武漢市在市郊偏僻位置專門設置羈押艾滋病犯罪嫌疑人的臨時羈押治療所外,杭州和南京也設立了相應的收容所。“但這僅僅還是一個開頭。”一些法學專家説,“在對這一群體進行收容、審理和強制勞動改造的過程中,以及這些人刑滿釋放之後的處理等,都存在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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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規定:“看守所收押犯人,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不予收押”;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患有急性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而應當限期在強制戒毒所外戒毒”;我國監獄法明確規定,對感染艾滋病等嚴重疾病的罪犯,在作出勞動改造或勞動教養處罰決定後,可監外執行”……這可能就是造成對艾滋病犯罪人員“看守所不收,勞改場所不收,監獄不收”尷尬局面的主要原因。
儘管從表面上看,我國現行的法規和條例,對艾滋病犯罪人員來説,並不存在漏洞,但這種特殊的“慢性”傳染病或“嚴重疾病”,還是使這一特殊群體或多或少地享有著一定的“法外特權”。
一些醫學專家指出,作為一種潛程漫長的慢性傳染病,人群對艾滋病的易感性高於99%,只要通過血液和性接觸接觸病毒,感染的機會就很大,如果沒有有效的社會干預,蔓延傳播的速度將是災難性的。在工作中意外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或體液污染黏膜或破損皮膚的現象叫“職業暴露”。艾滋病的這一特點,給參與防範和打擊艾滋病人犯罪工作中的警察、法官、醫務人員及其他監管人員等帶來了極大“職業暴露”的可能。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艾滋病人的醫療管理是人道的、開放的,不準歧視。一方面,執法人員要打擊犯罪,醫護人員要搶救患者;另一方面,對他們自身的身體健康,卻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就連從商業保險的角度,為接近感染病人的醫務人員和執法人員購買包含“職業暴露”內容的個人健康險等目前也還是一個難題。艾滋病治療費用的昂貴,使我國很少有保險公司設立艾滋病險種。“艾滋病人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後報復社會怎麼辦?”“艾滋病人出於一些陰暗的心理,蓄意傳播艾滋病毒算不算犯罪?”這些也是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盲點。據了解,其他國家對有這種行為的,規定其要負法律責任。據不完全統計,全世界已有70多個國家、地區立法防治艾滋病,有的將該行為認定為“傷害罪”“傷害人體罪”,有的則定為“艾滋病傷害罪”。
我國現有艾滋病毒感染者84萬。目前我國的艾滋病感染者中,大約70%是與違法犯罪活動相關聯的,如吸毒販毒、賣淫嫖娼等。專家們認為,這一特點為我國控制艾滋病毒傳播和防範艾滋病人犯罪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機會,即現階段以立法的形式,對這一群體進行適當的控制,很容易産生立竿見影的效果。他們認為,加緊專項立法工作,是控制艾滋病引發公共危機的當務之急。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