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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8日 16:40)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記者李薇薇) 將於7月1日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無論是在價值取向、模式設計還是制度創新上,均對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進行了根本的突破和徹底的改革,體現了政府職能的深刻轉變和市場價值的全面回歸,對我國政府管理模式産生深遠的影響。那麼,這些影響表現在哪?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哪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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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法實施:對推動政府職能轉變産生深刻影響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中,政府作用無所不及;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中,行政審批所具有的功能被片面地誇大。因此,行政審批無處不在,並常常被一些行政部門視作解決行政管理問題的“萬能”鑰匙和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王牌”手段。

  行政許可法圍繞著有效解決過多、過濫的行政許可嚴重制約著社會轉型這個問題,從立法宗旨到制度安排、從基本原則的確立到行為模式的設定、從實體到程序,在不同層面、以不同方式演繹放鬆規制、規範許可、兼顧公益與私益、保障公平競爭、提高行政效率、優化資源配置這一共同主題。它的全面實施,必將全方位、多層次地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實現“自我瘦身”。

  “由於計劃經濟本質上就是一種規制經濟,因此,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實質上是一個逐步放鬆規制的過程,這就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之一,在於推行‘親市場化’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國家行政學院副院長袁曙宏教授指出,行政許可法的出臺與實施,無疑標誌著行政審批制度這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最後一個堡壘已遭攻破。

  可以説,行政許可法一個最為顯著的特點,是改變了政府與市場、社會關係的傳統邏輯,明確地將政府職能的定位邏輯從“先政府、後社會、再市場”,扭轉為“先市場、後社會、再政府”。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主要針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公共資源配置等事項,也將大幅度撤除或降低個人與組織從事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門檻,為市場機制和社會自律機制的迅速成長並充分發揮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從而使得政府與市場、社會的關係煥然一新。

  行政許可法實施:將為全面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新動力

  曾經,我國的行政管制行為缺乏法律依據,各種許可證名目繁多;曾經,我國萬能政府的色彩過於濃厚,政府管得過多過濫。而隨著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實施,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將朝著精簡、統一、效能的方向發展。

  首先,將是嚴格限定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大幅度壓縮行政審批事項,大量削減政府的行政審批職能,從而推動行政機構與行政人員的大量精簡。

  其次,減少審批部門,限制多頭審批。按照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並明確規定了統一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制度,順應了政府職能綜合化和行政部門設置綜合化、統一化的要求與趨勢。

  第三,大幅度縮短行政審批期限。按照法律,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如果法律、法規沒有專門的期限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鮮明體現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效能原則。

  行政許可法作為我國法律第一次對行政行為運行過程各個主要環節的具體時限加以系統和嚴格規定,必將對推動其他法律、法規重視行政行為的時限制度産生積極影響,它的實施也為建設有限政府、服務政府、陽光政府、誠信政府、效能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提供了難得的契機。

  在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執行會長、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看來,行政許可法明確將行政許可的設定限制在有限和必要的範圍之內;拓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許可的渠道;規定行政許可的多種申請方式;取消行政許可收費;確定信賴保護的原則等各種程序和措施,都在不斷完善著建設法治政府所需要的種種要件。

  行政許可法實施:行政執法重心、執法主體、執法方式和執法理念將“面目一新”

  “從行政執法過程看,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會推動執法重心從事前審批向事中監管和事後責任追究轉變。”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指出,由於行政審批的實質是通過事前審批抬高企業組織進入或退出市場的門檻,因此對行政審批的過分依賴、甚至迷信,必然會導致對事中監管和事後責任追究的輕視或忽視,形成一種以行政審批為重心的行政管理模式。

  然而,當行政許可法通過嚴格規定行政許可的設定範圍,大範圍撤除、大幅度降低了個人和組織從事社會活動與經濟活動的門檻,當行政審批不再成為行政管理模式的重心時,就必然要求推動這個重心逐漸地從事前審批轉移到事中的過程監管與事後的責任追究上來,以形成一種新型的行政管理模式。

  “從行政執法主體看,這部法律的實施將會推動行政執法主體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行業組織和仲介機構將會在未來的公共管理實踐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還權于社會,或者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形式,將一部分公共行政管理職能轉移給行業協會或仲介組織。”袁曙宏指出,隨著日益增多、日漸成熟、日趨規範的行業協會和仲介組織的普遍興起,它們將會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進行行業自治,以大規模取代政府的微觀管理,從而推動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

  另外,從行政執法方式看,這部法律的實施還將淘汰重審批、重處罰,輕監督檢查、輕服務引導的行政模式,推動行政執法方式朝著多樣化的方向發展。專家指出,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雖然會帶來行政規制的普遍放鬆,但放鬆規制既不意味著放棄管理,更不意味著放棄服務。

  這,就要求在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和公務員必須積極行政,更新執法方式,靈活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行政執法手段。因此,從行政執法理念和思維方式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還將有助於增強公務員的公民權利本位和政府責任本位的行政理念,強化“親市場”的執法意識,從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責編:陶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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