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就實施稅務行政許可相關問題作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7:16)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陳二厚)為規範稅務行政許可行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就稅務行政許可範圍、實施程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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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指出,經國務院確認,稅務行政許可包括:指定企業印製發票;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審批;對發票領購資格的審核;對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的審批;印花稅票代售許可。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在國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規定之前,暫按現行辦法執行。
通知規定,稅務行政許可由具有行政許可權的稅務機關在法定權限內實施,各級稅務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實施行政許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指定一個內設機構或者設置固定窗口,統一負責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稅務許可的實施程序包括:公示許可事項、提出申請、受理申請、審查、決定、變更與延續、特別規定。
通知指出,實施稅務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許可項目,仍按現行辦法執行。稅務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進行核查時,發現其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中止許可、責令限期改正;發現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的情形,可以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發現其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給予其他處罰。對稅務人員辦理許可過程中的過錯責任,按《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稅務行政許可繼續有效,在此以後申請取得、變更、延續、登出稅務行政許可等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此通知的規定執行。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