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 沒有記者證就沒有採訪權?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7日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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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國明 |
瀋陽市一位叫董國明的公民,在依法抵制違法拆遷、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過程中,被不法商家非法困于樓上達27天。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商家竟然動用保安晝夜守樓,不準家人送水送飯,禁止任何人出入。當中央電視臺記者前來採訪,遭到10余名保安阻止,並因只有介紹信而沒有記者證,被當地警方強行扣留。作為新聞工作者,你有記者證嗎?記者證有什麼用處?有了記者證你就有採訪資格了嗎?記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正在瀋陽採訪的中央電視臺記者對此類問題肯定是感慨萬千。→→新聞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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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記者證就不能採訪,這是那些保安和警方的邏輯。難道沒有記者證就不能採訪?筆者多年前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筆者從事記者職業一年多時間後才正式領取新聞記者證。在無證期間採訪,不少被採訪單位,尤其是被“曝光”的單位都要求過筆者出示記者證,筆者每次都明確地告訴他們:採訪權和知情權是法律賦予每位公民的合法權益,我是作為公民來了解情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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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記者 |
筆者的話是有根據的。採訪權來源於憲法對於表達自由的保護。什麼是採訪,辭海曰:“採集訪問”,現代漢語詞典曰:“蒐集尋訪”。無論是“採集訪問”還是“蒐集尋訪”,在法律上都屬於表達自由的範疇,是受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説,人人皆有言論自由,人人也就皆有採集信息的自由。採訪權是公民依法可以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並不為記者所特有。作為被採訪者,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絕採訪,但絕對不能因為缺乏某種證件剝奪公民採訪的權利。記者證不過是新聞采編人員依法從事新聞採訪工作時使用的身份證明而已。從這個意義上説,無論是否有記者證,只有記者們的行為不觸犯法律法規,派出所的民警就沒有對其強行扣留的權力。
不僅如此,警方的做法還侵犯了公眾知情權。知情權是一個現代社會公民的法賦權利。由於主客觀條件限制,公眾知情權主要依靠媒體來實現。瀋陽這起惡劣野蠻拆遷事件,涉及眾多公民的合法利益,這些公民有知情權,媒體同樣也有知情權。警方不允許記者採訪,就意味著更多的公眾無法通過媒體知道真相,是對公眾知情權的無端侵犯。
無論瀋陽公民董國明的人身自由,還是董國明及其鄰居們的房屋、財産權,無論公民的採訪權,還是知情權,都屬於高貴的人權。不知人權、忽視人權、輕蔑人權甚至些肆意踐踏人權,是褻瀆憲法的表現,必將為此付出代價。人們拭目以待。(網友: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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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慕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