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評] 誰説農婦不能"罵"局長?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24日 11:08)
背景資料:5月18日,德國總理施羅德在執政的社民黨招待會上,被突如其來的一名52歲男子重重地扇了一記耳光。4月26日,陜西省吳旗縣農婦白彩珍家中被盜,在警方出警不力兩次找公安局長催促無果的情況下罵了局長一句“絕筋”(虧先人之意),被拘留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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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總理被打和中國局長挨罵——一個是堂堂的國家總理,一個是區區的縣公安局長,一個是被重重地挨了一擊,一個是被輕輕地罵了一句,可受害人被處理的結果大相徑庭,德國總理施羅德被打之後,肇事者由4名警察帶走,詢問情況後便被很快釋放,白旗縣公安局長張鴻翔挨罵之後,上訪者、被盜者、弱勢者、罵人者白彩珍被行政拘留7天。→→→詳文見內
都是官,為何如此不同?
【砸鍋匠】在那位總理意識裏是法大,時時處處依法辦事;在那位縣公安局長意識裏是權大,百姓説當官的不是是以下犯上必須狠整,這就是素質人品和文明程度的差距。
【漫遊世界】説白了,是中國的一些官員濫用職權,肆意妄為,恃強淩弱,我想如果是公安局長的上級罵這個公安局長的話,就不會受拘留七天的處罰了,這就是權比法大啊。
【一荷007】我認為是環境影響人。兩人的行為不同,不僅僅是因為他們的意識,還有法制環境。
【頭頂炸藥包】道理很簡單,一個有大眾監督,一個不受約束。
【笑不起來的過客】兩種情況下,誰更受人尊敬呢?
【鬼語者】國外的官是公僕,國內的官才是真正的官!
【那根蔥】有歷史原因,有人的原因----包括法制、教育。
【**芳草**】手中握有大權,是應該用來為民服務的,不是用來對付老百姓的!
【胡峰3】權力越大,責任越大。我想官員該牢記這句名言!
【問問】不習慣、要面子、媚上欺下。隨著法治的加強,群眾和媒體的監督加強,觀念也會慢慢改變的。
【zhgj.1001】理解!!我們現在要做的就是將一個權利型的政府轉變為一個服務型的政府!!!
【高考失敗者】是法大 ,還是官大?文明程度越高的地方,其法治相對較好。而在我國人權的思想是根深蒂固的,要想剷除還有一條非常曲折的道路要走, 但是一定能達到以法治國的目的!
■時評:一國總理,手中握有大權,在大庭廣眾之下竟然被打,使自己的人格尊嚴遭到極大的侮辱,只要自己發號施令,肇事者恐怕是吃不了兜著走,可施羅德沒有這樣做,事後他只是表示將依法對肇事者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打人者的責任。吳起縣公安局長被罵以後,盛怒之下,無所顧忌,公權私用,立即命令下屬對罵人者採取措施,搞打擊報復,事後,當上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此事時,仍然在為自己的行為辯護。
管窺可以見豹。從施羅德和張鴻翔對同樣的一件小事的處理態度來看,它所折射出來的執政思想、用權理念、領導胸懷很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揣摩深思。
以權謀私就該挨罵
【隨緣liu】家婦罵局長“真該”。即使是“農婦”無充分理由,也只能説明作為“公僕”的局長未能盡到向她們清楚解釋國家有關方針政策之職,所以該罵。如果“局長”以權謀私就更該被罵。一方面:體現了我國的“法治”社會正在形成。另一方面:説明生活在我國廣大農村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在不斷提高。這對我們堅持的去掉“官僚”作風,增強“公僕”意識很有好處。
【今年40歲。明年30歲】罵他是輕的。那樣的局長該撤職才對!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多問幾個為什麼,為什麼要罵他,而不是別人呢?憤怒的背後往往是屈辱的淚水!
【唐三彩2】時代近步了,法制健全了,老虎的屁股也能摸。當然,還是得注意安全,老虎畢竟是老虎。
【白衣天使62】呵呵,這樣的領導就是不一樣哈,呵呵!還沒有把他撤下臺就好了……
【老九691】提議陜西省對吳旗縣公安局長重新考慮人選,這樣的局長丟陜西的臉。
【梅江河畔】不僅僅是要撤職的問題,要對此事件作全面反省,舉一反三,才能把社會推上前進,才能把那些利用人民給的權力濫用之人以嚴厲打擊。
【一塵】人民給予某些人以權利,這些人不是把權利用在打擊罪犯,整頓治安上,而是以官老爺自居,以私利是圖,以‘權威’自護。這樣的官老爺要他何用?
【振臂高呼】如果罵他的是他的頂頭上司或是市長是不是也要拘留七天?
【愛華39】陜西省吳旗縣公安局局長—丟盡陜西人民的臉。公安局局長的糊塗、霸道已經到了盡頭,他享受太多,現在已經是時候了,該撤他的職了,(説好聽的叫他下崗),不好聽的就叫他恢復去當農民,換他的職位,體會體會感受,公安局局長的官是——黨和人民給的,他不是用來為人民服務,而是欺壓人民,欺騙黨,他可能也是個——貪官、色官。不信,查他的一切,曝光就知道了。
■原創評論:農婦“罵”局長是她的權利(haibinsd)
“罵”人者與被“罵”者,在這裡的關係實際上是不平等的,一個是手無存鐵的鄉村農婦,而另一個是手握生殺予奪大權的公安局長。這樣懸殊的關係,使我們不能把這裡的“罵”簡單地理解為兩個平等民事權利主體之間的個人糾紛,甚至上升到“公開侮辱他人”的高度,而應該採取一定的傾斜態度平衡二者關係。之所以我要在這“罵”字上加上引號,是因為白彩珍那句發泄似的話實在算不上“罵”,而只能算是一種採取了不恰當辭令的“批評”。而農婦白彩珍批評局長,乃是她作為公民的天經地義的權利。
這種權利不是平白無故的,而是憲法賦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我們看到,在該案例中,作為當事人的白彩珍無疑有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安局長進行口頭批評甚至加以斥責的權利。對於公民的批評,政府官員理性的態度應該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而不是拿手中的權力打擊報復。
公民批評的權利界限在哪?首先,至少有一點可以肯定:公民批評政府官員的權限比他批評另一個普通公民的權限要大,而且要大得多。農婦白彩珍不能隨便用帶有發泄情緒的字眼罵她的鄰居,否則鄰居將有權追究她的責任;但是,她用同樣的字眼罵了政府官員,卻不一定要承擔什麼責任。這是她作為一個公民,在針對官員發表言論時所應享有的豁免權利。
為什麼她有這樣的豁免權利?不為別的,就因為政府官員是公眾人物,而且還是掌握了公共權力的公眾人物。公眾有權要求他們在個人權利方面做出一定的讓渡,並有權對他們進行更為嚴厲的監督和批評。也就是説,公民的這種豁免權要求政府官員在面對批評時,應比普通人有更大的承受力和容忍度,也就是俗話説的“宰相肚裏能撐船”。即使公民對政府和公共官員進行了猛烈、辛辣、令人不快的尖銳批評,甚至在批評的時候犯了一點“小錯誤”,也應該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這樣看來,農婦“罵”了局長大人一句無關緊要的話,又算得了什麼呢?
(版主陶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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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