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在建擬建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清理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9日 22:55)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對所有在建、擬建固定資産投資項目進行一次全面清理。重點清理鋼鐵、電解鋁、水泥、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高爾夫球場、會展中心、物流園區、大型購物中心等項目,以及2004年以來新開工的所有項目。農林水利(含農村“六小”工程)、生態建設、教育(不含大學城)、衛生、科學(不含科技園區)項目不在此次清理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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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央的決策和部署,把工作的著力點切實轉到提高經濟增長的質量和效益上來,堅決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項目、鋪攤子的現象。清理工作要依據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規劃;是否符合土地、環保、城市規劃、項目建設程序和貸款等方面的規定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國家關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以及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高爾夫球場建設的要求;是否符合加強城市快速軌道交通建設管理、嚴格禁止違規建設小火電和淘汰落後生産能力、工藝及産品的有關規定。
清理工作要堅持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區別對待。在遏制投資過快增長勢頭的同時,注重結構調整。對技術含量低、明顯超出市場需求、不符合結構調整要求的項目,特別是過度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的高耗能、高耗水、高物耗、污染嚴重的項目,要堅決壓下來。對其中政府行為推動的建設項目,要加大清理力度。對技術含量高、符合結構調整要求的項目,需要加強的農林水利、生態建設、環境基礎設施、社會事業等薄弱領域的項目,要繼續給予支持。
項目進行清理後,要分類做出處理。對國家明令禁止建設的、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的在建項目,要停止建設;對不符合環保規定、城市規劃、項目審批等建設程序以及信貸政策要求的在建項目,要暫停建設,限期整改;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在建項目,要在落實好項目建設條件的基礎上,合理安排建設進度;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要求的擬建項目,一律取消立項,嚴禁擅自開工建設;對鋼鐵、電解鋁、水泥項目,年內原則上不再開工新項目,個別調整優化結構的重大項目,確需今年開工的,須報國家批准。
此次清理按照項目隸屬關係,地方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中央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資的建設項目,中央投資為主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地方投資為主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清理。清理中要特別注意妥善處理好項目停止或暫停建設後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預案,做好善後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從速組織,在1個半月內完成項目清理工作。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