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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文章:中國司法改革與人權(摘要)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16日 10:46)

  新華網北京4月15日電 在中國人權研究會主辦的《人權》雜誌在2004年第一期刊發了鐘師楷的文章《中國司法改革與人權》。文章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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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政府執政為民的一貫宗旨,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大增強,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人權提供了更好的社會物質條件。1997年召開的中國共産黨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提出了推進司法改革的任務。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司法改革,在公正文明執法、加強人權保障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果。

  一、中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為推進司法改革和人權保護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制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國家權力機關及有關部門加快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法律制度建設,先後制定了500多件法律及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3,100多件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逐步健全和完善了以憲法為基礎、部門法律相配套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特別是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刑法等法律的相繼制定或修改,對於推進司法改革,建立現代司法制度,調整規範各類社會關係,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與人權的司法保護。1989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行政訴訟法》,表明中國建立起“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行政訴訟法》規定,當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救濟;明確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被告方即行政機關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並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這些規定,都體現了對處於弱勢地位的行政行為相對人的關切,有利於提高人權保障水平。2002年,中國法院審結各類行政訴訟案件8.4萬餘件。

  ──民事訴訟法與人權的司法保護。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民事訴訟法》(試行)。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民事案件,訴訟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則。2002年,中國法院審結各類民事案件439萬餘件。

  ──刑事訴訟法與人權的司法保護。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對《刑事訴訟法》作了重要修改,科學借鑒和吸收了外國刑事訴訟中有利於保障人權的合理內容,既完善了中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又進一步加強了人權的法制保障。《刑事訴訟法》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取消了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可以認定有罪而免予起訴的制度,規定了對盲、聾、啞或未成年人等社會弱者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以保證其辯護權利,從而加強了對特殊被告人的保護。

  ──刑法與人權的司法保護。1997年3月修訂的刑法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廢除了類推定罪制度,確立了罪刑相適應原則。這些規定既能保障依法懲治犯罪,從而保護人民群眾和國家及公共利益不受侵犯,又防止了刑罰的濫用,依法保護犯罪嫌疑人及罪犯應有的合法權利,充分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有機統一。

  二、規範刑事和行政強制措施,預防、減少侵犯人權的行為

  (一)嚴格規範刑事強制措施,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強制措施,是司法機關依法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權利的措施,涉及公民的名譽、自由、利益等基本權利。為依法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又防止發生濫用強制措施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況,中國司法機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規定,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範圍、審批程序、法律手續、應遵守的時限等問題制定了比較詳細的規範,並且規定了一系列的監督措施,從制度上防止司法機關在適用刑事強制措施過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

  (二)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措施,依法保障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改革中,中國公安機關對適用行政強制措施進行了改革和規範。2003年8月,公安部發佈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對公安機關適用的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象、條件、期限、程序等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以防止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現象的發生。

  三、進一步完善訴訟程序,維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證。訴訟程序的公正、公開、民主和高效,是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的集中體現。中國司法機關改革和完善訴訟程序,切實維護了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一)人民法院積極推進審判程序改革。一是實行立審分立、審執分立、審監分立制度。對立案、送達、開庭、結案等不同審理階段進行跟蹤管理,保證案件審理工作的公正與高效。二是建立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的審判組織形式。推行審判長和獨任審判員的選任制度,充分發揮其在庭審中的指揮、協調作用。推行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擔任審判長的做法。規範審判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三是簡化刑事普通程序和規範刑事簡易程序,提高了審判效率。四是推進行政訴訟改革,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和實體權利。

  (二)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檢察環節的訴訟程序。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制定了《關於刑事抗訴工作的若干意見》、《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以及《人民檢察院錯案責任追究條例(試行)》等規定,規範了檢察機關的訴訟程序,增強了從訴訟制度上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能力。檢察機關在總結多年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經驗基礎上,改革和完善了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程序,制定和實施了相應的內部制約機制。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各環節分別由舉報中心、偵查部門、批捕部門、起訴部門、申訴部門承辦,並建立起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提高辦案質量,依法保障了職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完善司法公開制度,提高司法工作透明度,保護訴訟當事人的權益

  司法公開,是加強司法領域人權保護的重要環節。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司法公開原則。在司法改革中,中國司法機關進一步完善了司法公開制度。

  (一)人民法院完善公開審判制度,提高審判工作透明度。20世紀90年代初,人民法院推行以公開審判為重點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近幾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強調要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開審判制度落到實處,除法律另有規定不予公開審理的案件以外,其他案件一律實行公開審理。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允許公民自由參加旁聽,允許新聞媒體對審判活動進行如實報道,並在必要時可通過電視和廣播進行現場直播。人民法院還通過網絡等媒體將部分判決書文本向社會公佈,方便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監督。

  (二)人民檢察院積極推行“檢務公開”,完善檢務公開制度。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檢務公開”的決定》,其內容包括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職能、機構設置、工作程序、受案範圍、立案標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舉報、控告的途徑方法等。人民檢察院還建立訴訟參與人權利義務告知制度,不起訴案件、刑事申訴案件、民事行政抗訴案件的公開審查和聽證制度,進一步把檢察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以公開促公正,促進人權的司法保障。

  (三)公安機關全面推行警務公開制度。1999年6月10日,公安部制定下發了《關於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警務公開既涉及戶籍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公安行政執法活動,又涉及到立案、偵查、羈押等刑事執法活動;既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和執法依據,又公開法定的職責權限、勤政廉政建設規定以及公民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等。

  (四)司法行政機關實行獄務公開和所務公開。司法行政機關通過一定形式,向罪犯、勞教人員及其親屬和社會公眾公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執法依據、程序、相關規定等,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五、強化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制約,促進公正司法,維護訴訟當事人的權利

  (一)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加強了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改革對偵查活動的監督方式,形成了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加強偵查監督的工作機制。人民檢察院會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開展糾正和清理超期羈押工作。1998年至2002年,對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環節的超期羈押問題,共監督糾正30余萬人次。人民檢察院改革刑事案件抗訴工作,完善對審判的監督程序和機制。1998年至2002年,全國檢察機關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按照二審程序提出抗訴1.6萬多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1,689件;對偵查、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情況,提出書面糾正意見6萬餘件(次)。

  (二)中國司法機關不斷完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人民法院通過改革機構設置和工作制度,全面落實立案與審判、審判與執行分立制度,加強內部制約機制;完善審判監督制度,規範再審程序;加強對法官的監督,建立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制度;制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建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行為約束機制;健全接受外部監督的渠道,完善辦理人大代表對審判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意見的程序。公安機關普遍建立警務督察制度,完善執法責任制和主動接受外部監督的機制,規範公安執法行為。

  六、大力發展法律服務業,保障當事人在司法活動中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

  中國政府大力發展法律服務業,律師業有了很大發展。截至2002年底,專職的執業律師已達到10萬餘人,律師事務所已達1萬餘家。中國有關律師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基本形成體系。

  (一)中國司法機關重視發揮律師參與刑事訴訟、維護人權的作用。據統計,2002年,全國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案件達33.5萬餘件,其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4.6萬餘件,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1.8萬餘件;律師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20余萬件,其中由法院指定辯護的3.6萬餘件。

  (二)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進律師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和完善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相結合的管理體制,明確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的職能分工,發揮律師協會的行業管理作用。司法部通過廣泛的調查研究,確定了修改《律師法》的基本思路,修改《律師法》的論證工作正在進行中。同時,積極開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試點工作,進一步完善律師結構形式,使律師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七、建立特殊人群的人權司法保護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人民法院積極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自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來,中國各級法院共建立少年法庭2,500多個。

  中國司法機關初步建立起少年人權司法保護制度,制定和實施了相互配套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公訴、審判等制度。一是採取不同於成年人的方式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嚴格限制和儘量減少使用強制措施。二是堅持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制度,保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行使申請回避、辯護等訴訟權利。三是確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依法不公開審理制度,對涉及未成年被告人、被害人、證人的有關資料不擴散和傳播。四是完善對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權利的保障制度,開庭時未成年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少年法庭應為其指定辯護律師。五是社會調查制度,少年法庭除對犯罪事實、證據調查核實外,還必須對犯罪原因、未成年人成長背景等情況展開調查,有針對性地開展思想教育工作。六是寓“教”于“審”,少年法庭結合每個未成年被告人的具體情況開展教育,幫助未成年人認清違法犯罪的性質、原因和危害後果,從而達到自我反省、矯正犯罪心理的目的。

  (二)改革收容遣送制度。1982年國務院發佈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規定收容遣送是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一種辦法。但是,實踐中收容遣送工作出現了一些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情況,已從單純的救濟性手段變成了附加行政和社會治安管理功能的強制手段。為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2003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廢止了沿用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禁止使用強制手段,充分體現自願、救濟、幫助的原則,不僅規定了被救助人的程序性權利和在救助站基本生活保障等實體權利,而且還規定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程序性義務,以及違規者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中國政府把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納入到社會發展的規劃之中,明確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200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法律援助的範圍、標準、實施程序以及法律援助各方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等,為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幾年來,中國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諮詢約600余萬人次,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80余萬件,為97萬多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務。法律援助受益人不僅有中國公民,還有觸犯中國法律接受中國司法機關刑事審判的外國人;越來越多的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接受法律援助,維護了自身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司法公正,維護了經濟困難公民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開展司法救助。2001年和2002年,人民法院實施司法救助的案件有40多萬件,減、緩、免交訴訟費近20億元,切實保障了經濟困難群眾的訴訟權利。

  (五)加強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為幫助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更快地適應回歸社會後的生活,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中國政府有關部門構建和完善了安置幫教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特別是充分發揮社區資源的優勢,將安置就業和幫助教育工作落實到社區、街道和鄉村。2001年全國刑釋解教人員安置率為73%,2002年安置率為90%。中國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有效保障了這些人的生存權、平等權等基本人權,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較低的水平。

  八、改革監獄體制和刑罰執行方式,保護在押罪犯的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改造質量

  (一)推進監獄管理體制改革。近年來,中國重視監獄管理體制改革,保護在押罪犯的合法權益。2003年1月,國務院批轉了《司法部關於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確定了“全額保障、監企分開、收支分開、規範運行”的監獄體制改革目標,從財政供給體制、教育改造、監獄規範化運行等方面,保障在押犯人的合法權益,提高教育改造質量。目前,監獄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正在黑龍江、上海、江西、湖北、重慶、陜西6個省、直轄市進行。

  (二)積極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罪行輕微、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不大的罪犯和依法被裁定假釋的罪犯等,進行社區矯正的實踐探索。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江蘇、浙江、山東6個省、直轄市正在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大國。中國人民正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努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司法機關正按照中國共産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提出的“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的要求,積極穩妥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工作,以進一步促進人權的司法保障,不斷推進中國人權事業的發展。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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