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介紹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解釋情況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6日 17:17)
CCTV.com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04年4月6日下午5點10分舉行記者招待會,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徐澤介紹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情況,並答記者問。CCTV.com對本次發佈會進行了圖文滾動播報。 [觀看發佈會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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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慶] 女士們、先生們,各位記者朋友,下午好。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上午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解釋,相信各位對此一定非常關注,可能還有不少問題需要跟有關方面溝通,為此我們決定今天下午舉行這場專題記者招待會。 下面請喬曉陽副秘書長簡要地介紹一下情況。
[喬曉陽] 謝謝新聞辦舉辦今天這場發佈會,也謝謝諸位記者參加今天的發佈會。我聽説有些香港記者是專程飛過來的,你們很辛苦。 今天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規定的解釋,我們今天願意圍繞這一解釋回答各位的提問。
考慮到今天問題非常專業,為了不把今天的新聞發佈會變成一次法律講座,我想在回答以前先把基本法的幾個基本概念給各位介紹一下,以便於在下邊答問當中減少口舌,浪費時間。 我主要講六個基本概念。
我主要講六個基本概念。第一,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一部全國性法律,對香港而言,是一部憲制性法律。憲制地位體現在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以前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佈不採用特區法律,特區審理以後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第二個基本概念,特區的權力來源。我國是單一制國家,不是聯邦制,單一制國家的地方需有固有的權力,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基本法第二條規定,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區依照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
第三個基本概念,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四個基本概念,香港的政治體制。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的第四章專門是政治體制,分為六節,分別是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
第五個基本概念,解釋權和修改權。基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六個基本概念,基本法的附件,基本法是一個由序言、九章160條加上三個附件構成的完整整體。我們今天所要談的就是其中的附件一、附件二,這部分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 下面我願意回答大家的問題。
[中央電視臺記者] 釋法備受關注,為什麼人大常委會選擇這個時候進行主動的釋法?請介紹一下釋法的相關背景。
[喬曉陽] 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向人大常委會關於釋法的説明當中有兩句話,一句是目前香港社會對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有關規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認識。還有一句話,根據部分全國人大代表的建議,委員長提出了釋法的草案。這兩句話就是一個背景。我再把這兩句話做一個解釋。
去年下半年以來,對兩個産生辦法在2007年以後是否要修改,怎麼修改,在這個討論當中有各種各樣的理解和認識,而且分歧比較大。比如2007年以後,包不包括2007年?這就有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有説包括,有説不包括,如果説不包括,2007年就是老辦法,就沒有要改的問題,所以這個不理解清楚是不行的,不統一認識也是不行的。 再比如2007年以後如需修改,有的解讀認為是必須修改,也有人認為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可以小改,也可以大改,認識也不一致。
再比如修改兩個産生辦法,有的認為只要香港本地立法就可以解決,但也有人認為,要動用基本法第159條修改基本法的程序。這兩個差別很大,一個是本地立法,一個是159條修改基本法的程序,分歧很大。還有就是改不改這兩個辦法都是特區的事情,沒有中央什麼事。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因為是中央最後要批准,所以中央最後才參與。立法會産生辦法只要向中央做一個備案,沒有中央什麼事情。
政制發展討論的目的是什麼?就是討論出2007年以後改不改,怎麼改,按照什麼程序改。在這個基本的問題上,爭執不止,影響到政制發展下一步付諸實施。就像我們要過一條河,大家討論怎麼過河,首先要把橋架起來。面對這個橋的圖紙,各有各的説法,看不太清楚。這個時候,圖紙的設計師出來了,把不夠清楚的地方給描清楚、寫清楚,這樣大家齊心協力把這個橋架起來,就能過河了。否則討論來討論去,河還是過不去。
這次對修改程序的釋法就起到這樣的作用:它有助於推進香港的政制發展,沿著基本法規定的軌道進行。 部分全國人大代表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他們提出,人大常委會作為憲法賦予法律解釋權的機關,既有這個權力,相應也有這個責任,再不釋法,任其這樣爭論下去,已經影響到香港的社會穩定,影響到經濟的恢復,分散了社會的精力,他們建議越快釋法,越有利於政制法制討論健康的進行。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到未來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關係到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關係到香港各階層、各界別、各方面的利益,關係到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因此,人大常委會行使了憲法賦予的法律解釋權。 需要指出的是,人大常委會有權釋法,這個沒有爭議。但是在香港回歸6年多來,人大常委會非常慎重地行使對基本法的解釋權,非常小心地對待這個問題。
可以説不到萬不得已,人大不會出手。1999年6月,人大常委會作過一次對基本法的解釋,那是面對著將有167萬內地的人能夠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那會對香港造成什麼樣的後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可以説不得不做出關於基本法的解釋,把基本法第24條不夠清晰的地方給解釋清楚,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完全是為了香港好。
這次同樣也是如此,去年“七一”以來,中央始終高度關注香港局勢的發展。在政制討論爭論不斷當中,有一種聲音要把這場政制發展的討論扭向偏離于基本法的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作出這次解釋。
[香港鳳凰衛視記者] 對於釋法在香港引起很多爭論,有一種説法:這次釋法是想解釋中央在這個問題上的主導權,也有人認為阻礙了香港民主發展的進程,我們應該如何來看待這兩個論點?
[喬曉陽] 你的第一個問題可以説抓住了這次解釋的要害之處。在不同的理解當中有一種意見,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修改,是三分之二立法會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最後人大常委會批准。而立法會的産生辦法的修改完全是特區的事情,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就行了,向中央只是備案而已。這樣中央在香港政制發展上完全沒有決定權。所以做出這樣的理解,一種可能因為港人是受普通法影響,只從字面上或者某一個條文上看,而不是把它與政治體制有關的規定連貫起來看。只要連貫起來看就得不出這個結論,在兩個産生辦法的修改方面,中央是有決定權的。
僅從字面上看,我給大家介紹一個故事。3月30日我在深圳徵求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和港區全國常委對這兩個附件的意見時,有一位港區代表發言很有意思,他説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懂中文。如果説完全是特區的事,完全由立法會來啟動,那這個附件的寫法應該寫成“如立法會認為需要修改,需經三分之二議員通過,行政長官同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現在這個附件的寫法是“如需修改,經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同意”。這是一個不懂法律、懂中文的人給我的意見。
這是一個不懂法律、懂中文的人給我的意見。也就説明附件二里面有兩處不夠清晰,一是如需修改,沒有主語。誰認為如需修改?這就要做出一個解釋。這次就把它解釋為:是否需要修改,由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是特區的首長,他是代表整個特別行政區的,不僅僅是特別政府的首長。因此,行政長官的報告應該是代表了香港各界別、各方面、各個階層的意見。
還有一處就是備案。因為基本法第17條是香港本地立法的備案。那個備案就是香港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簽署有效,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附件二這個備案不是屬於香港本地立法,它是一個憲制層面的立法,因此這個備案和17條的備案是不一樣的。這次把它解釋成,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備案,整個修改過程才生效。這樣解釋,充分表明了中央對香港政制發展自始至終都有決定權,是符合基本法的。
至於第二個問題,人大釋法會不會阻礙香港的民主進程,這個問題我在第一個問題的解答中已經回答了。不僅不會阻礙香港的民主,恰恰是推動香港的民主向著基本法規定的方向發展。人大釋法是把橋架起來,橋架起來的結果是能夠更快的過河。
[CNN記者]我想借著您打的比方來問您一個問題,現在關於香港基本法發佈一些新的法律解釋,是不是説在2007年的時候不要架起這座橋來?第二,香港行政長官是整個特區的長官,他不僅僅是代表行政當局,也代表了立法會,可是他如果不是由香港人民直選産生的,如何能代表全部的特區人民?
[喬曉陽] 這次釋法並沒有涉及到2007年怎麼樣。因為法律解釋的功能達不到這個目的。第二個問題,請你看看基本法的第45條,這條是關於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那裏面提到了幾個原則,第一,要從香港的實際情況出發。第二,普選長官是基本法確定的最終目標。現在一步一步往前走,正是向著這個目標推進。
[香港無線電視臺記者]關於解釋第三條,如果需要修改,需要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香港“民主派”人士認為,這不是解釋基本法,其實是一個修改,是在政制發展當中多加一重阻礙。你如何看待這個意見?
[喬曉陽] 我也注意到香港有輿論對這個問題有所擔憂,認為不是釋法,是“變法”。我想分幾方面給大家介紹一下。首先講一講我們在什麼條件下要進行法律解釋。我們國家有一部《立法法》,這裡面有明確規定,只有在兩種情況下進行解釋。第一,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這個法律條文有,但是一些具體含義還不夠清楚,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二,法律制定了,又出現新的情況,怎麼適用這個法律?法律依據在哪兒?這是《立法法》規定的,在這兩種條件下要進行法律解釋。
這裡面有兩個釋法的例子,正好跟香港有關,而且正好屬於兩種情況,簡單地説一下。一個就是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作過一個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這個就屬於第二種情況,國籍法已經制定了,但是國籍法是不承認雙重國籍的,而香港在回歸前是允許雙重國籍的。怎麼來處理這個問題?因此作出關於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解釋。國籍法作為全國性法律,列入基本法的附件三,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都是要在香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所以必須要作出解釋。
當時的情況,600萬港人中有300萬人有外國護照,面臨回歸時是當中國人還是當外國人的問題,因為我們不承認雙重國籍。簡單地説,這個解釋就是按照國籍法,血統加屬地的原則,凡是中國人,只要你在1997年7月1日不上入境事務處變更國籍,都認為你就是中國人。你口袋裏的那本護照怎麼辦?照樣可以拿著它作為旅遊證件週游世界,但是在香港特區,在中國內地不享有英國領事保護的權利。以這個來化解雙重國籍的問題,否則在香港將會引起巨大的社會震蕩,特別是當時有人宣揚“九七大限”,很多人都害怕。國籍法解釋安定了人心,保證了平穩過渡。
還有一個例子就是1999年對基本法第22條、24條的解釋,主要是對24條第三項。那個條文裏,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就是永久香港居民。但是它的立法原意是你成為香港的永久性居民以後所生的子女,而不是在內地所生的子女,在香港住滿7年,成為港人之後所生的子女。但是那個在基本法條文裏沒有表述得十分明白,所以才會造成有167萬人將涌進香港的問題。人大常委會根據立法的原意,進一步明確法律含義,把它解釋出來。
這次釋法也是屬於第一種情況,就是明確具體含義,因為含義本來就是在條文當中,只是把它解釋清楚而已,不是“變法”。關於釋法與“變法”的説法,我也不是第一次聽到。在1999年釋法以後,2000年4月1號我到香港出席基本法頒布十週年研討會,在我演講以後,有人遞上一張紙條,上面是這樣寫的“釋法=修改?”我當時説釋法不等於修改,釋法是“1+1=1”,修改是“1+1=2”。
所以釋法必須忠於立法的原意。我再舉一個例子,3月30日在深圳與港區人大代表、政協常委在討論“2007年以後”包不包括2007年的時候,他們當中很多人認為是不包括,但我説明了是包括以後,有人説那樣,某某就高興了,某某就不高興了。我説釋法就是要忠實于原意,不能因為誰高興誰不高興來決定,必須作出公正的解釋。而且我講了一句話,法律就是法律。在場的人説,法律就是六親不認。
像1999年那次釋法,如果不是因為法律條文本身的含義,不要説167萬,就是267萬,也不能釋法。澳門基本法在同樣一條裏就講了,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後所生子女才能成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這一條跟香港基本法是同一條,但説得更清楚。
[UPI記者] 第一,中國的“一國兩制”原則和中國的單一制國家的體制是不是有矛盾?兩者是不是對立的?第二,您剛才提到關於如需修改,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香港行政長官覺得有必要修改才能修改,如果香港人民覺得有必要修改,他們有什麼樣的機制可以表述他們的要求?他們應該怎麼做?
[喬曉陽] 關於聯邦制和單一制的問題,美國是聯邦制,中國是單一制,單一制下面設立一個特別行政區,這正是“一國兩制”的偉大之處,與單一制不矛盾。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就是一般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比如剛才講到地方沒有自己固有的權力,權力都是中央授予的。另外有關“一國”的體現都是在單一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還有一層就是“一國兩制”下的中央與地方的關係,就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有高度自治權,這個權力遠遠大於內地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權力。它的統一就是在一個國家下面的兩種制度。
而且基本法也明確,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保持資本主義制度50年不變,法律制度不變,司法制度,除了有了終審法院帶來的變化以外,其他基本都不變。通過基本法來保證香港實實在在的搞資本主義。這兩個跟聯邦制是不一樣的,聯邦制的權力實際上是各個州授予聯邦,把其他權力保留下來,沒有給聯邦的權力,都是在各自的州裏面。
單一制是反過來的,地方沒有權力,地方的權力是中央給的,這是一個根本的區別。如果説一定有“剩餘權力”,這個權力也是在中央,基本法20條是這樣規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全國人大和中央政府給予的其他權力。也就是説在基本法已經授予的權力的情況下,如果特區有需要,但是你本身沒有權,還要再由全國人大或中央政府授予。這和聯邦制是不一樣的。
第二個問題,是否需要修改,行政長官應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這是解釋的第三條。理由剛才已經説過了。至於説到是不是就是行政長官需要、人大需要,人民有這個需要怎麼辦?香港社會是多元的社會,香港民主需求是多樣的,各個界別、各個方面都有不同的民主需求。
因此在香港發展民主,必須要有利益兼顧、均衡參與的問題。即便是將來普選,請注意基本法的第45條,提名委員會也是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也是體現均衡參與。人民有需要,行政長官有很多諮詢機構,可以廣泛的吸納人民的需求,最後由他作為特別行政區的代表以及基本法規定向中央負責,他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這個報告裏應當反映出人民的訴求。
[聯合早報記者] 您剛才解釋了架這個橋的用心,但是香港有人擔心這個橋架起的方向會帶他們到他們不想去的目的地,中央政府怎樣消除這個疑慮?香港中文大學做的一個調查顯示,有58%受訪者希望在2007年普選行政長官,請問北京方面如何看待香港市民這樣的訴求?
[喬曉陽] 法律解釋的功能達不到你剛才提出的所謂2007年、2008年能不能普選的問題。法律解釋是法律條文的延伸,跟法律條文一樣,是反復使用、長期有效的。不可能在這個解釋當中涉及這個問題,這個要通過進一步的政制發展的討論,按照釋法的四條。這個橋應當説架起來了,把程序搞清楚了,大家都在這個程序,也就是按照基本法的軌道向前進。至於你説達不到他們的目的,我不清楚到底這個目的是什麼?如果還是説普選的話,基本法有規定,這是大家都追求的一個目標,而且基本法裏明確規定了這個目標,這也是我們積極向這個方向努力的。
在我們追求這個最終目標的時候,有三個原則一定要遵守,也是基本法的規定,就是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循序漸進和均衡參與。這三個原則一定要和最終的目標結合起來考慮。我們並不回避民主的問題。這次修改憲法,就把政治文明寫進了憲法。政治文明的核心就是民主與法治的建設。昨天《人民日報》發表了本人學習憲法修正案的一篇文章,題目就是《三個文明協調發展,入憲意義重大深遠》,那裏面闡述了我對民主、法治的看法。我這不是做廣告。
記者招待會結束。
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