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由陳長春案談加強司法工作的監督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5日 10:11)
新聞背景:福建省周寧縣法院在3月1日一審以強姦罪、妨害作證罪兩罪並罰,判處該縣公安局副局長陳長春有期徒刑3年。之後檢察機關又以判決過輕提出抗訴,3月23日,寧德市中院以相同罪名改判陳長春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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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起案件,我們看到了相同的罪名而判決的刑期卻可相差數倍。那麼我們如何監督法官嚴格執法,如何看待這法律上的彈性,正確理解“相同案件相同處理”這一自然正義的原則?
我國刑法採取的是“相對確定的法定刑”,即在刑法條款中規定一定的刑種和刑度。這種法定刑便於法官在法定的刑種和刑度內,選擇適當的刑罰,它體現了原則性,又不失靈活性。然而,如果不能有效地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就會使得有的法官“靈活”曲解法律條文。
以陳長春案為例,在判決書上,能夠左右刑期的,筆者以為只有“視情節輕重”了。現實中,也的確有一些案件是視情節輕重處理的。例如有時在開展某項“嚴打”時,處理就比平時要嚴。因此,周寧縣法院的法官“創造性”地提出了“當被害人喊疼痛時,未繼續實施”的解釋。但法律上並無此相關解釋,既是犯罪既遂,就不能謂之中途又犯罪中止。
法律相關實施細則、司法解釋、法律解釋,是為了細化法律。而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有權根據法律制定實施細則,最高法院有權對法律的具體適用做出司法解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對法律條文的真正涵義做出法律解釋。而周寧縣法院的法官在這一案件上首創的法律解釋是無效的。
“視情節輕重”彈性很大,可因人因事而定。法律存在解釋的空間,也就難免有人利用、發揮各種可“操作”、可“活動”的餘地,也就難免會産生執法上偏差,而對具體案件界定不清。尤為嚴重地是會使某些人有恣意弄權的空間,用“學術”的語言下不合理的判決書,為腐敗開綠燈。而“金錢案”、“人情案”、“關係案”的産生,也大多是鑽法律彈性的空子。因此,如果對司法工作缺乏有效監督,就會存在産生司法腐敗的土壤。
雖然陳長春案只是公安隊伍中的個別現象,陳長春作為公安隊伍中的敗類,他的所作所為無損於廣大公安幹警的形象,但也無須諱言,此案的性質是惡劣的。如果此案中又存在司法腐敗,後果就會更嚴重。近日,該案的審判長已被“雙規”。此案再一次告誡人們,對權力缺乏監督,就會産生權力的濫用。
在4月2日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八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已提請審議由人大常委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草案。此舉有望通過選舉産生的人民陪審員,對司法工作進行監督,切實做到依法辦案。
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要“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讓司法服從於程序,法官服從於法律,這是司法公正、公平的根本保證。
同時,也只有使其他權力與司法徹底剝離,使法律減少彈性空間,並採取有效措施監督司法工作,才能對任何人的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這也應是陳長春案給人們的啟示,因為人們並非僅關注其個案,而是中國的法制、文明之路。(網友:金達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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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