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固定收入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可獲補助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2日 19:52)
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 關於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期間的補助問題,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規定,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相應補助。對於有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期間不再另行補助,只是強調其所在單位不得因其執行陪審職務而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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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還規定,人民陪審員因執行陪審職務支出、按照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負擔的開支,人民陪審員應當享受的補助以及人民法院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列入人民法院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關於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咏就草案作説明時説,實踐中的做法較為常見的是人民法院負責對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培訓和監督。在討論中一種意見認為,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案件、行使審判權的場所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於人民陪審員的工作情況也比較了解,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負責此項工作;另一種意見認為,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培訓等屬於司法行政事務,應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還有一種意見認為,廣義上雖屬於司法行政事務範疇,但與法院人財物管理相比,又有其特殊性,應有別於一般司法行政事務。
沈德咏説,鋻於人民陪審員在審判活動中的獨特地位、作用,對他們的管理、培訓和監督應當既有別於法官又不同於司法行政人員,並體現人民陪審員與法院之間的關係不同於法官與法院之間、司法行政工作人員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的隸屬關係,以避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這項制度的民主性、公正性産生懷疑。因此草案規定,由人民法院會同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對本院的人民陪審員進行管理、培訓,並對本院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責編:常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