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 編外法官現象亟待規範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2日 19:48)
新華網北京4月2日電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一項優良傳統,但現實中人民陪審員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於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審,出現一些“陪而不審”“亂陪亂審”“編外法官”等現象,立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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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咏就最高人民法院提請2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草案作説明。
沈德咏説,人民陪審員制度最早始於革命根據地時期,在我國有長時期的豐富實踐。實踐表明,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司法民主,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但現行的人民法院組織法等有關法律關於人民陪審員的規定過於籠統,對於人民陪審員的資格條件和産生程序等問題沒有具體規定,人民陪審員的素質難以保證,有的人民陪審員在庭審中難以真正發揮作用。推行審判方式改革後,這種情形更為明顯。
對於人民陪審員制度缺乏明確的法律規範帶來的問題,沈德咏列舉了5種形式:人民陪審員的任職條件不明確,一些人民陪審員素質不高,無法勝任陪審工作;人民陪審員的産生不規範,缺乏必要的管理、監督;一些人民陪審員不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或“陪而不審”,或“亂陪亂審”;由於人民陪審員的補助無法落實或標準太低,影響一些人民陪審員參與陪審的積極性;還有一些法院固定指派少數人民陪審員長期參加陪審,形成“編外法官”,致使這項制度的執行喪失了廣泛的群眾性。
沈德咏説,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判工作的正常進行。立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司法工作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求的重要體現,是落實憲法關於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權力的重要保障;是弘揚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的現實需要;是增強司法活動透明度,強化人民群眾對司法活動監督的現實需要;是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的必要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曾向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類似的決定草案。但鋻於當時對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任職條件等問題尚需進一步深入探討,這個草案的審議工作被擱置。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其列入條件成熟時即可審議的立法計劃。
責編:常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