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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大制度演進:細節之變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7日 07:04)

  人民網消息:過去一年來,公民旁聽、法律助理、任職宣誓和代表辭職四項制度的啟動,像催化劑一樣,催促著各級人大主動回應公民的民主與法治訴求。任何複雜的事物都是由有限的細節構成,微觀的活力往往決定宏觀的功效。儘管這些制度的變革只是人大制度健全中的一小步,但其價值決不是細節性的,它們正在修葺和調節著人大的機體,支撐著人大釋放更大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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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聽:

  人大的“蓋頭”掀起來

  資料顯示,2003年,公民旁聽在北京、河北等20多個省級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會議推開,市、縣人大常委會會議的公民旁聽呈現發展勢頭。縷縷陽光灑向高懸國徽的會議室,人大制度與工作的公開邁出了實質性一步。

  1985年8月,公民旁聽始於山東濰坊市;1998年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規定全體會議設置旁聽席。近年,地方人大不斷規範公民旁聽的主體、範圍及旁聽意見表達和處理方式,公民旁聽的形式意義逐漸演變為張揚公民知情權和人大工作公開的實質價值,體現現代民主政治應有之義。

  2003年3月28日,湖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一次會議首開先河,通過網絡和電視直播26名政府組成人員擬任人選的“施政演説”;6月30日,浙江溫州市電視臺和新聞網直播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上的“施政演説”;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投資近10萬元建立人大信息網站,直播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內容、審議意見;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公報免費供市民索取。11月21日,湖南經視再次直播省人大常委會會議,主題是述職評議,“主角”是5位評議發言的委員和述職的省監察、審計、農業廳3位廳局長。與此同時,山東膠州市、江西南昌市推行了人大常委會向人大代表通報工作和重大事項制度。正如一位法學家所説,民主需要“舞臺效果”。這些舉措為人大與人大代表、公民的溝通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平臺,預示著人大公開的姿態更加主動,人大公開的內容持續拓展。

  人大制度學界認為,人大公開的方式有四種。第一,公民旁聽。廣州市的一項調查顯示,旁聽對於市民政治參與,認為作用“一般”和“很大”的分別佔59.2%、28.6%,認為“沒有”作用的佔12.2%。第二,媒體的報道和傳播。第三,公報和互聯網刊載。第四,在保守國家秘密範圍內,允許公民和組織查閱資料。

  助理制度:

  提高人大審議質量

  2003年1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與履職一年的法律助理續簽協議,19名法律助理作為“高級義務工”,繼續為兼職委員提供“一對一”服務。一年前,正意義的人大助理制度發端于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如今又持續走強,“曇花一現”的疑慮在人們心中消散。

  深圳市成為了助理制度的“先行者”,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則以超越我們慣常思維的速度和力度把助理制度向前大大推進了一步。繼3月19日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的19名備受矚目的年輕的常委會委員走上前臺後,8月27日,其中的10名常委會委員被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任命為7個相關專門委員會主任助理。他們已辭去原有職務,將人事關係轉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這一頗具“看點”的舉措,給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注入了鮮活的力量,也給地方人大常委會提供了一個標本。

  深圳的助理制度正在“複製”。6月17日,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聘請鄧進等18名學歷高、年紀輕、有專業背景的人大代表為專門委員會諮詢組成員;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嘗試建立立法助理制度,為統一審議人員行使審議權提供服務”;11月11日起,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可以向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申請選聘1名立法助理,為其提供法律諮詢,協助立法調研。廣東省、湖北省、鄭州市等地也已成立立法諮詢委員會或聘請立法諮詢員。

  有學者指出,推行助理制度可以成為提高人大審議、立法、決策質量的一個突破口。

  任職宣誓:

  對憲法和法律的承諾

  2003年初,湖南冷水江、芷江、新寧等地新一屆人大代表集體面對國徽宣誓:“堅決維護法律尊嚴”。人大代表宣誓,它的正意義和實質價值是在培養人大代表對憲法至高無上權威的虔誠和敬畏。

  緊隨代表宣誓的是政府組成人員。2月27日,河南滎陽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27名政府組成人員右手高舉《憲法》,左手緊握任命書,莊嚴宣誓。4月4日,山西省政府60余名廳局級以上領導幹部,發出廉政誓言。湖南溆浦、津市、麻陽、資興等縣市和岳陽市雲溪區、婁底市婁星區,四川的南部、儀隴、夾江、中江等縣,哈爾濱市太平區,海南昌江縣,廣東鶴山市,廣西防城港市等地,人大常委會任命的政府組成人員和法官、檢察官,相繼舉行了任職宣誓儀式。向憲法宣誓作為人大制度創新的一個精彩細節將載入史冊。

  如果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組成人員、法官和檢察官的宣誓納入法律規範,其積極意義將極其深遠。尤其是人大常委會主任和政府首長能把任職講話改為任職宣誓,則是人大宣誓制度的關鍵所在。

  辭職制度:

  正在進行的“血液循環”

  人大代表辭職和辭職制度是2003年見諸媒體頻率較高的兩個詞彙。

  3月14日,湖南中方縣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縣人大代表辭職的暫行辦法》,規定鄉鎮和縣直部門領導工作變動離開原選區、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職務等情形,建議其辭去代表職務。半個月後,16名調離原選區的鄉鎮幹部主動向縣人大常委會遞交了辭去代表職務的書面報告。5月29日,江蘇常州市鐘樓區朱蘭華等5名人大代表因換崗“成為人大監督對象”,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其辭職。隨後,該區人大常委會通過屆內代表辭職規定。辭職制度的誕生,意味著人大代表“終屆制”的局面開始打破,人大正開始“血液循環”。

  有人認為,推行人大代表辭職制度,尤其是調離原選區的人大代表辭職,對於人大權力的回歸有建設性意義。這種辭職,具有一定的監督屬性。從制度層面上説,有利於解決人大代表“能上不能下”、“瀟灑走一回”的積弊,有利於代表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強人大制度的功能。

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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