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發佈:憲法原條文與修改後條文對照表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5日 22:40)
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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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原條文與修改後條文對照表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
原條文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修改後條文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以下黑體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以上黑體字),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産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以下黑體字)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上黑體字)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以下黑體字)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以上黑體字),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
原條文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修改後條文
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以下黑體字)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以上黑體字)、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
第十條第三款
原條文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修改後條文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以下黑體字)徵收或者(以上黑體字)徵用(以下黑體字)並給予補償(以上黑體字)。
第十一條第二款
原條文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
修改後條文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以下黑體字)等非公有制經濟(以上黑體字)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以下黑體字)鼓勵、支持(以上黑體字)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以下黑體字)依法(以上黑體字)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
原條文
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産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的繼承權。
修改後條文
(以下黑體字)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産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産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以上黑體字)。
第十四條
原條文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産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修改後條文
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産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産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産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以下黑體字)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以上黑體字)。
第三十三條
原條文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修改後條文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黑體字)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以上黑體字)。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原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修改後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黑體字)特別行政區(以上黑體字)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第六十七條第二十項
原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
……
修改後條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黑體字)進入緊急狀態(以上黑體字);
……
第八十條
原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發佈戒嚴令,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修改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佈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佈特赦令,(以下黑體字)宣佈進入緊急狀態(以上黑體字),宣佈戰爭狀態,發佈動員令。
第八十一條
原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修改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黑體字)進行國事活動(以上黑體字),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八十九條第十六項
原條文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十六)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
……
修改後條文
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十六)(以下黑體字)依照法律規定(以上黑體字)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以下黑體字)進入緊急狀態(以上黑體字);
……
第九十八條
原條文
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修改後條文
(以下黑體字)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以上黑體字)。
原條文
第四章 國旗、國徽、首都
修改後條文
第四章 國旗、(以下黑體字)國歌(以上黑體字)、國徽、首都
第一百三十六條
原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修改後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五星紅旗。
(以下黑體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以上黑體字)。(完)
(新華社注:此稿為表格形式,排版樣式可參照本社今日播發的圖表稿《憲法原條文與修改後條文對照表》。)
責編: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