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入憲:中國人權發展的重要里程碑
人民當家作主,實行真正憲政。真正的憲政是與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人民民主革命聯絡在一起的。中國共産黨在其誕生之初就舉起了“爭自由,爭人權”的旗幟,並在其領導的根據地建立民主政府,著手實行由人民當家作主保障自己權利的人民民主憲政。如人民革命根據地不同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等憲法性文件,都規定了人民民主的制度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內容,並在實踐中得到了認真的實施。特別是在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人民政府普遍制定了包含保障“人權、政權、財權”內容的施政綱領,普遍頒布和實施了專門的保障人權的條例。
人民民主革命的勝利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開創了人民當家作主的新時代,開闢了人民民主憲政的新紀元。1949年頒布實施的起臨時憲法和建國綱領作用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確立了人民共和國的政治法律制度、建國大政方針和保障人民權利的原則。1954年,在全民討論的基礎上制定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政治制度和國家機構的職能,並以“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章規定了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人身等方面的權利,奠定了人民民主憲政建設的基礎。
確立法治原則,健全民主憲政。新中國的民主憲政建設也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特別是在十年“文革”中,國家陷入內亂,憲法與法治被擯棄,人權遭到摧殘,民主憲政建設一度發生嚴重倒退。1975年通過的新中國第二部《憲法》,刪掉了民主憲政的大量內容,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由19條減成4條,縮小了公民基本權利的範圍,且一反常規,先規定義務後規定權利。1978年在剛剛結束“文革”的背景下通過的新中國第三部《憲法》,雖然取消了1975年《憲法》中的某些錯誤規定,增加了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但在民主憲政方面仍未完全擺脫“文革”的影響,存在較大不足。
1982年12月4日,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修改通過的新中國第四部《憲法》即現行《憲法》,突出了民主與法治兩大憲政原則。一是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比歷次憲法內容更加廣泛、切實、明確,且規定了國家為保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逐步擴大應採取的政策措施。二是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定為國家的根本任務之一,突出地強調了憲法的權威和法治的重要性,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個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在此基礎上,1999年在修憲時進一步明確將法治原則作為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和建設目標寫入了《憲法》。
人權原則入憲,完善民主憲政和人權保障。此次修憲在民主憲政建設方面的“亮點”是,突出了人本精神,確立了人權原則。一是將以“執政為民”為本質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載入憲法,從指導思想上強化了憲法的民主精神;二是將“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作為國家根本任務的內容寫入憲法,突出了政治文明建設在國家發展中的地位,體現了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新的發展觀;三是規定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體現了重視人權的基本精神。
人權入憲是人民民主憲政的重大發展。第一,確立了人權原則,完善了民主憲政。憲政又叫立憲政治,是指通過制定具有最高權威的憲法確立民主制度、保障人民權利的政治。憲政通常包含三個原則:一是法治原則,憲政是憲法和法律至上的政治,其特點是以憲法和法律而不是個人為最高政治權威;二是民主原則,憲政就是民主政治,其實質是用憲法確立民主制度,確保人民主權和國家權力運用的民主化;三是人權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憲政的根本目的和最高原則,是憲法和憲政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基礎和歸宿,是衡量是否真正實行憲政的根本標準。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雖然為促進和發展人民的各項權利從制度、政策和物質保障等各方面做出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但是,先後頒布實施的《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沒有使用“人權”概念,而只使用“公民的基本權利”概念。雖然從實際內容來看公民權利與“人權”概念並無二致,但是,由於憲法中沒有“人權”概念和原則,使得我國的人權法律保障和人民民主憲政建設顯得不夠完整。此次修憲引入“人權”概念,用“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來概括、提升和統攝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突出了人權原則,並使人權、民主、法治三項原則名副其實地結合起來,從而完善了人民民主憲政的內涵。
第二,突出了人權價值和理念,為憲法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注入了新的意義。以前《憲法》之所以沒有採用“人權”概念,有兩個原因:一是認為人權概念是以資産階級抽象人性論為基礎的,事實上不存在超階級、超國界的抽象的“人”和“人權”;二是作為法律術語,人權一詞的含義比較籠統和含糊,而“公民基本權利”在主體和內容上都比較確定。應該説,從概念的確定性來説,“人權”的主體和內容的確不如“公民權利”那樣明確,但是,從概念所體現的政治理想、價值來看,公民權利不如人權那樣普遍、鮮明和有影響力。此次修憲在寫入“人權”概念的同時,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憲法關於公民權利原則性規定的條款之一,既賦予人權概念以確定的內涵,又從原則上提升了公民權利概念的實質含義和價值,實現了兩者的統一。
第三,完善了公民權利保障的原則規定,強化了憲法的人權精神。《憲法》第33條是第二章“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第一條,是貫穿第二章各條款的原則性規定。此次修憲將人權作為一項原則增加在該條作為第三款,使憲法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總體規定更加完整。經修改後的第33條共四款,第一款規定了公民權利的主體,即“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第二款規定了公民權利的平等原則,強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四款規定了權利與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強調“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此次修憲增加的第三款則是關於憲法第二章各條款性質和宗旨的規定,申明該章關於公民各項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的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宗旨與原則,強調保障公民權利的實質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權。人權作為一項原則寫入憲法,不僅使第33條關於公民權利的原則規定更加完整,對第二章關於“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而且對整部憲法有關人權的內容起到統率作用,對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未來發展將産生導向性影響。
三、貫徹憲法人權原則,促進人權全面發展
人權入憲開創了用憲法保障人權的新時代,為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為打造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形象奠定了法律基礎,開闢了廣闊的前景。
人權入憲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享有充分的人權是現代社會文明的一個重要標誌,是中國革命、建設和改革的重要目標和內容。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促進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不僅使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總體上實現了由溫飽到小康的歷史性跨越,而且使人民享有了越來越廣泛、越來越充分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但是,也應該看到,長期以來,由於憲法中缺乏關於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明確規定,這給中國人權的法律保障和人權事業的發展造成相當大的局限性。由於在憲法中沒有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規定,使得憲法中關於公民權利的規定及一些體現在一般法律法規中的人權保障規定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整個社會特別是黨政官員人權意識淡薄,對人權重視不夠,對人權內容和標準認識不足,漠視人權、侵犯人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地影響了國家的形象。
俗話説: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當前,全國人民正致力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是非常及時的,也是十分適當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黨和政府執政興國、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基石和全社會的最高行為準則。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確立了人權原則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突出了人權發展在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戰略中的應有地位,不僅為人權正了名,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正了名,而且反映了當前國家建設、社會文明、民族進步的迫切需要,反映了全國人民進一步提高物質文化和政治生活水平的願望和要求,體現了黨的主張、國家的意志與人民的願望的一致,必將有力地推動社會的進步和人權事業的發展。可以説,人權入憲是人民的福音、國家的幸事。
強化憲法實施,落實人權原則。從憲法上宣告和確認人權,僅僅是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第一步。更為重要的是,要變憲法原則為實際行動,在現實中切實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權。
落實憲法的人權原則,首先要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強化憲法的實施。憲法是人民權利的宣言書、保障書,是保障人權的最高準繩。有了好的憲法,必須認真貫徹實施,把憲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不然,再好的憲法規定也只是一紙空文。從中國現實來看,憲法實施的問題相當突出,“憲法不如基本法、基本法不如單行法、單行法不如行政法規、行政法規不如行政命令”的“法律倒置”現象還在某種程度上存在,嚴重影響著憲法的權威。我們實行依法治國和民主憲政,首先和根本的是必須以憲法為核心和基礎,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實行依憲治國、依憲施政。正如2002年胡錦濤在紀念現行《憲法》施行2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的:“必須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意識,維護憲法的權威,使憲法在全社會得到一體遵行”;“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憲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憲法能夠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能夠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這是法治國家和民主憲政的根本標誌,也是確保人權原則得到貫徹落實的根本。
突出社會政治生活的人權主題。切實遵行憲法的人權原則,就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于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之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過程中要進一步突出人權主題,突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將憲法規定的人權原則和各項公民權利具體化到有關的法律法規中去,建立健全以憲法為基礎的行之有效的人權法律保障體系,使公民各項人權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與此同時,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決糾正違憲行為,充分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各項自由和權益不受侵犯,確保侵犯人權的違憲違法行為依法得到追究。各級黨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要各司其職,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模範遵守、堅決貫徹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依法執政行政,公正執法司法,正確履行人民賦予的職權,依法打擊各種侵權犯罪,不斷發展各項社會事業,把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權利維護好、發展好。
落實憲法的人權原則,還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體現在人們日常的生産生活中。經濟建設要堅持以人為中心的發展觀,高度重視人的全面發展,充分尊重人在發展中的主動地位,確保人對發展的全面參與、對發展成果的平等分享;政治建設要更加突出權利主題,健全民主制度,拓寬參政渠道,從制度上確保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的當家作主地位,擴大公民的政治參與,切實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精神文明建設要更加強調對人的尊重,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在全社會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理念,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發展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提高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自覺性。尊重和保障人權人人有責,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要以此次修憲為契機,以憲法和法律關於人權和公民權利的規定以及聯合國《國際人權憲章》的規定為基本內容,結合當代中國的實踐,通過大眾傳媒和各級各類學校,廣泛開展社會主義人權觀和人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和價值滲透到每個人的內心深處,成為每個社會成員的自覺意識和行動。只有每個公民都充分認識人權的重要性和內涵,都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與權利觀念,在現實生活中能夠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權,維護自身的人權,才能抵制國家權力的非法擴張與恣意濫用,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全社會得到遵行。
尊重和保障人權,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負有特殊的責任。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是公共權力的行使者。公共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理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為人民服務。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正確行使公共權力可以有力促進和保障人權,而濫用公共權力則會嚴重侵犯和踐踏人權。因此,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執政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傳教育,對於實行憲法的人權原則至關重要。只有各級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人權觀,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繫,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確保人民的人權不受侵犯,不斷提高全體人民享受人權的水平。
責編:范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