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面]兩會特別節目:“兩高”説法
記者:確實很有必要,它是怎麼産生的,我查了一下79年以來,這次是動作最大的一次,而你們清理的超期羈押的案件,最長的居然有28年以上。
張耕:你説這個我承認,但是是極個別的,極典型的,極個別的。如果從我們自身來看,當然這應該是我們負有很大的責任,也就是説我們的幹警法制意識不強,特別是訴訟意識、程序意識不強,時限意識不強。就是沒有看到,你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時限來解決羈押的問題,實際上你這個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如果造成嚴重的後果,那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所以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我感覺可能是看得不是那麼太深刻。
記者:但是我們還有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在2004年,在今後怎麼樣不形成新的超期羈押,有什麼保障?
張耕:你講這問題非常重要,這也是我們共同關心的問題,不是説清理一次就完了,一定要防止邊清邊超,先清後超,超了以後再清。一定要走出這個怪圈來,信心咱們還是有的,工作需要一步一步做,我也不敢現在保證這次清理以後,將來檢察系統就不會出現一件超期羈押的問題,我不敢做這樣的保證,因為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2003年10月,檢察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十個省份進行了“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點工作,4944名素質好,正派,懂法律知識的群眾經過單位推薦後成為首批“人民監督員”。已有209起案件進入人民監督員監督程序,有21起案件經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
記者:去年檢察系統推出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受到好評,推出這項舉措的原由是什麼?
張耕:原由是這樣,就是檢察機關的自偵的職務犯罪案件,缺乏一個剛性的有效的監督機制,也不是説沒有監督,因為檢察機關也注意了這個問題了,在內部也不斷完善這個監督的機制,比如説立案偵查、批捕、起訴,這三項工作分別由檢察機關內部的三個不同的內設機構來行使的,不是一個單位。在這幾個內設機構之間建立一種制約的機制,
記者:但是內部監督跟外部監督這是兩個概念?
張耕:當然了,所以我説這個監督不能是沒作用,但畢竟是內部的,畢竟這個作用是有限的,這樣就迫使檢察機關要例行法律監督的職能,要做到公正執法,要防止自己在查辦職務犯罪中出現的違法行為,那就必須要琢磨怎麼樣在這個訴訟的過程中間,建立起一種外部的監督制約機制。
記者:好是好,但是他真的能起到你們預想中間的作用,已經有幾個月時間了,能不能給個答案?
張耕:現在看來,我看還是可以的,就是人民監督員一旦賦予了他這個職責,那麼作為人民監督員,你就有權向檢察機關了解你要監督案件的情況,你有這個權利,你也可以調閱有關的材料,你甚至可以列席檢察機關研究案件的會議,還可以跟著檢察員去詢問犯罪嫌疑人,給他這麼一些權利。也有可能是提出意見或建議的,也有可能根本不同意,認為檢察機關意見不對。
記者:他們意見會起決定性作用嗎?
張耕:可以這樣看,作為檢察機關對人民監督員提出意見,不管是同意還是不同意,還是提出意見和建議,都給予充分的重視,他們監督的結果絕大多數還是同意檢察機關意見的,大概有462起,但是也有不同意,不同意有21起,按照監督員的意見,經過檢察委員會反復的討論,按照事實和法律絕對案件做出最後的決定,就是改變原來決定21起,這個也是不小的成績。如果説沒有監督員制度,21起案件可能在檢察機關自己要糾正可能相對來説困難一點。
記者:我們考慮角度不一樣,21起會不會是一個點綴?
張耕:我看不是,我看還應該相信這個不是,如果説你有什麼顧慮再調查,你到基層看看,什麼時候我可以陪你到下面看看,你親自跟那些監督員接觸一下,親自聽聽他們的意見,他們的反映,我看你這個顧慮可能會消除。因為我到福建去過,我到湖北去過,做過調查,我開過他們的調查會,我到下面跟他們個別交談過。
記者:會不會有負面的影響和作用?
張耕:負面的影響現在看來,我還看不出有什麼負面的影響,我現在考慮一個問題,可能就是將來在個別案件可能會延長案件審理的時間,可能會有這個問題。但是這個問題我想一個方面就是我們的具體辦案的同志要提高工作的效率,你該加班得加班,你該加快得加快,加快要以事實為根據,你也不能亂來,不能為快而快。
記者:下一步的目標是什麼,或者説有沒有下一步?
張耕:有啊。下一步要把它健全起來,要從試點把它推到全國去,要作為對檢察機關的自偵的職務犯罪案件,作為一個剛性的外部的監督機制,最終是要通過立法來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