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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面]兩會特別節目:“兩高”説法

  在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報告中提到了一個新話題:解決刑事超期羈押問題,超期羈押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期限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 針對以往比較嚴重的此類狀況,2003年,全國法院系統展開了一場清理超期羈押的運動,截至去年年底,全國法院共清理超期羈押案件4100件,涉及7600多人。

  記者:從今年肖院長的報告中間,我們看到你們解決了很多超期羈押的案件,這個數字當然説明你們的成績,但是我們很想知道,它是怎麼産生的呢?

  曹: 在長期實踐過程當中,確實我們存在這樣一個問題,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犯罪,輕保護人權這種現象,有的時候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如果一些案件長期超期羈押,長期得不到判決,甚至有個別的案件,最後還不構成犯罪,那不僅是對被告人,包括對被告人的家屬身心會帶來很大的傷害,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形象,對整個司法機關形象都會帶來傷害。

  當然我想這種原因,除了觀念方面外,還有其他各方面的原因,比方説有些被告人他在一審判決過後,他有了新的檢舉、舉報,就需要查證,這樣的話,期限相對拖延。有的案件比方證據還不足,需要補充證據,還需要司法鑒定,這個時候就需要延長時間。還有,我們法律的規定還不盡完善,現在不管大小案件,疑難複雜多少,實際上是用同樣一個審限。有的案件,一個很簡單的案件是一個半月,非常疑難的案件也是一個半月,有的案卷只有兩本兩本,有的案卷五百多本案卷,甚至八百多本案卷,都是一樣審限,法律規定還不盡完善。這些問題有待於我們今後在訴訟法修改過程當中來逐步加以解決。

  記者:實際超期案件的羈押問題還牽扯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怎樣衡量一個法官的工作,以他的結案率和工作量來衡量呢。

  曹:我想公正是前提,公正是基本的要求,一個案件必須公正才能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但是我們在追求公正的基礎上,又要講究提高司法審判的效率。試想,如果一個公正的判決,三年五年,甚至是八年十年以後才得以判決,應該執行得不到切實的執行,過了很長時間才得以執行,那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仍然會受到損害。有句老話講的好,遲到的正義非正義。

  記者:對於確實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來説,有沒有具體的一些辦法,就是支持他們,提供法律援助,更方便,更便捷能得到這種法律援助?

  曹:我們去年一年,通過民事的簡易程序解決了一大批案件,再一個措施就是提供司法救助,對一些老百姓,經濟上卻有困難,又打不起官司的這些困難群體,依法給予減緩免,訴訟費給予減緩免。去年我們對20多萬件案件實行減緩免。減緩免的費用大概10個億人民幣。

  2003年對於中國司法審判界來説是個很不平靜的年份。一方面,法院系統與其它司法監察部門分工合作,將一批批貪官送上法庭,接受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一大批大案要案的審理也引起了社會轟動,中國民眾與媒體對法院和法官表現出空前關注。

  

  記者:去年好幾起案件炒得很熱,這種輿論的力量或者輿論的方式會不會影響到你們的判決?

  曹: 現在社會上人民群眾關注一些案件,並有不少評論。應該講,我們都是非常關注,非常清楚,也是非常注重解決的。包括人民群眾的來信,我們自己也在看,並通過程序來依法、來處理、來審理,這些都是我們做的工作。當然回過頭來,在新聞媒體的工作上,我們也非常強調新聞媒體能夠做客觀、真實的報道,也強調文責自負。

  記者:作為新聞媒體的從業人士我很想知道我什麼時候介入是最佳的時機?早了可能你們不讓,晚了我們也不起作用。

  曹:當然現在,我想,在這個方面我們現在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一個總體的基本原則是,新聞媒體的介入基本要求是不要影響法院公正的審判。在新聞媒體的介入過程中,應該説大多數的媒體在監督過程中,是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對促進司法公正起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我們也發現有些媒體有些時候,如果過早,比如在法官自己本身審理之前,單方面引用了一方當事人的這種材料,然後在媒體上進行炒作,並給社會造成一個非常強烈的印象,這個案件就是應該勝訴、就是應該敗訴,實際法官本身自己還沒有審理。這種影響、這種結果,不僅對社會公眾會形成一種誤導,實際上會對法官獨立公正審判,也會産生一定影響。

  記者:去年某些案件是不是已經發生這種現象呢?

  曹:我們重視輿論,但不是僅僅依照輿論來進行審判。輿論,我想,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從法官來講,他在審理具體的案件時,他不僅是重輿論的問題,他更要重事實,重程序,重證據,重法律,嚴格依照法律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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