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監督檢察機關辦案?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1日 16:16)
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 “誰來監督檢察機關辦案?”這是人們議論檢察機關時常説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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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指出,“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決定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張仲芳介紹,目前這項試點正在天津、四川、福建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機關開展試點。統計數字表明,目前,已推薦産生人民監督員4944人,有493起案件進入監督程序,人民監督員同意檢察機關原擬定處理意見的462件,不同意的31件,經過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採納人民監督員意見,改變原擬定處理意見的21件。
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擬撤銷的、擬不起訴的案件都在人民監督員的監督之列。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倪英達更把人民監督員制度比喻成監督檢察長的制度,因為根據規定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要作以上3種決定,人民監督員也要進行監督。
從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産生的人民監督員如果發現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有應當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辦案人員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情況,有權提出糾正意見。
“去年10月,我們省鄰水縣檢察院搞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其中辦案人員對甘某、程某涉嫌貪污案件擬不起訴,人民監督員辦公室在3天內就通知了人民監督員。”全國人大代表、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文清説,“人民監督員聽取了承辦案件檢察官全面地介紹案情和相關證據後,分別發表自己的看法,進行了評議,最後形成統一的人民監督員表決意見。鄰水縣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就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意見進行討論,同意了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依法決定對甘某、程某涉嫌貪污案件提起公訴。”
“把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拿出來接受人民監督員監督,這是‘立檢為公,執法為民’的具體體現。”陳文清代表説,“人民監督員不是簡單、籠統地對檢察機關的工作宏觀地提提意見,而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施監督。人民監督員就是對檢察機關進行外部監督,它對檢察機關正確實施法律和防止司法腐敗具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保證執法、司法、守法等各項法律實施活動符合法律規範,避免和糾正執法、司法偏差,防止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腐敗現象。”
誰來監督檢察機關辦案?答案:人民監督員。(記者楊維漢)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