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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警惕“期權化”成為腐敗新動向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1日 16:08)


  官場流行著這麼一句話:“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也正因為一些官員信奉這條“官場格言”,才變本加厲地用“好”、用足手中權力,最終導致紛紛落馬;也有的官員眼看手中的權力快要“過期”,於是加快濫用權,出現了“59歲”現象。現在看來,某些“實權派”已經找到解決這一問題的新辦法。據3月10日的《北京娛樂信報》報道,兩會期間一些代表委員反應,現在有些“聰明”的領導幹部為企業辦事謀好處,在位時不拿企業的錢,而是在退休或辭職後再到企業“打工”,通過拿高薪來獲取老闆回報。群眾稱之為權力腐敗的“期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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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一眼就看出這些“前”官員在企業拿高薪是腐敗的“期權化”,真是一針見血。這是新形勢下官員搞腐敗的一個新動向。據報道,這種情況主要表現在,一些縣市黨政領導或綜合管理部門的領導,掌握一定審批權的幹部,“下海”後到原轄區企業或原被審批企業任職,“這種情況在一些地方相當普遍”,有的人一“下海”,企業老闆就開出幾十萬年薪。

  有的領導幹部,在位時除了打個官腔、擺個官派,任事不會做,就連“説話”都是講別人的(只會靠念別人的稿子錶達個人“思想”),怎麼一“下海”就被重用,哪來的本事?既沒本事,老闆會無利甘當官員的“慈善家”?就算真有“本事”,這本事為啥只能在過去自己“關照”過的企業“發揮”?筆者還見聞過一種情況,某地一高官,辭職後,就在原來自己經手辦理轉讓的土地上當起了開發商大老闆,一夜暴富,成了當地“著名企業家”。這裡面有沒有腐敗的“期權化”?

  腐敗“期權化”,雖是搞腐敗的新動向,但也可以説是近年反腐敗“逼”出的新“策略”。隨著我國反腐敗力度加大,使一些腐敗分子看到了搞腐敗的風險,於是急急尋找搞腐敗的新途徑。這從某個側面,也反映了近年來中央加強反腐敗已有了明顯效果。

  對於腐敗“期權化”現象不可小視。因為這使反腐敗更加複雜化,增加了反腐難度。一是“期權化”很好回避了反腐敗清查。查存款,他沒有多餘來源;查受賄,當時並沒有錢物往來。二是“期權化”具有很強的掩護性。因為“期權化”交易,只有當事人雙方心明肚知,辦起事來,彼此心照不宣,就是拿到桌面上,讓眾人“監督”,也看不出個所以然,整個過程可能都是“照章辦事”。三是容易欺騙大家,博得好評。一般來説,黨政官員退休或辭職後,主動“下海”,在市場中擊搏,總會給人留下一個“淡化官念”的好印象,在叫好聲中,大家一時就會失去對其背後陰謀的警惕。以往媒體宣傳過的領導幹部“下海”典型中,誰敢保證就沒有搞腐敗“期權化”的?

  腐敗“期權化”表明,政務監管還有漏洞,使官員搞腐敗有可乘之機。筆者認為,針對腐敗“期權化”新情況,應該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進一步完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的進口、任職、出口都要細化,從法律制度上杜絕或減少公權私用的可能;不僅要規範在職的,還要嚴管去職的,要讓公務員明白,既然選擇了做公務員,監督就將伴隨一生。二是削弱個人職權,增加集體把關。要讓各級官員“有權不用,真的過期作廢”;有權,只能慎用、微用,集體阻斷個人專權。使之過後就是再搞腐敗“期權化”,也不是哪個人的事,減少了發生的可能。三是幹部“下海”必須嚴格遵守不能從事原分管轄區單位、企業的工作規定,違者從嚴依法查處。這一條僅僅靠黨內紀律條例是不夠的。四是強化“事後審計”追究制,領導幹部退職、離職後感到可疑的,可以隨時審計、復審,查出了問題,不論其離開原崗位有多長時間,也不論其走到了多遠的地方,都要追究責任。要讓搞腐敗的人知道,“期權化”並不是可靠安全港,同樣隨時會受到法律制裁。

  腐敗“期權化”動向提醒人們,魔高一尺,必須道高一丈。否則,新一輪的腐敗又將會給社會帶來無窮危害。(趙光瑞)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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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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