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擬增加或修改關於社保、人大組成等規定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16:12)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説,憲法修正案擬增加或修改關於社會保障、人大組成、國家主席職權、鄉鎮政權任期和國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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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國説,憲法修正案將增加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定。根據中共十六大精神,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直接關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
他説,憲法修正案將完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規定中增加“特別行政區”,將這一款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後,作這樣的修改,符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成的實際情況。
關於國家主席職權的規定,他説,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八十一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接受外國使節”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作這樣的規定,主要的考慮是:當今世界,元首外交是國際交往中的一種重要形式,需要在憲法中對此留有空間。
關於修改鄉鎮政權任期的規定,他説,憲法修正案草案把鄉、鎮人大的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將憲法第九十八條“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這樣修改,各級人大任期一致,有利於協調各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和人事安排。
關於增加對國歌的規定,王兆國説,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四章的章名“國旗、國徽、首都”修改為“國旗、國歌、國徽、首都”;在這一章第一百三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賦予國歌的憲法地位,有利於維護國歌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全國各族人民的國家認同感和國家榮譽感。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