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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個人所得稅繳納與養老金是兩回事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4日 04:21)

  中國青年報消息:一項尚未正式提交“兩會”的提案,通過媒體的報道,正成為輿論和學界關注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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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由喻軍、毛蘊詩等數名廣東籍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將個人所得稅與社會保障挂鉤的“準提案”建議:改革個稅徵收制度,在徵收個人所得稅後,以一定比例的金額劃入個人養老金賬戶。也就是説,個人所得稅交得越多,退休以後就可獲得更多的養老金。

  但是,這一建議很快遭到一些社保專家的質疑。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保研究所所長何平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個稅旨在調節貧富差距,社保旨在關注弱勢群體,兩者很難兼容。他認為,國家出臺社保政策的目的,就是讓富人幫窮人,而徵收個人所得稅是為了支持國家機器運轉,調節貧富差距。兩個政策的出發點是相對的,不能把工資的差距帶入社會保險,將兩者挂鉤的提法目前不可能實施。

  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鐘偉今天説,這個想法讓人難以理解。

  他解釋,目前我國個稅徵收之所以困難,主要是因為稅務部門對個人收入缺乏統計。現在大多數人的工資收入是通過現金支付,通過金融機構劃轉的很少。如果個人收入不能通過銀行劃轉,從金融機構扣除個人所得稅,並限制現金交易過多過濫,個稅徵收難的問題很難扭轉。

  個稅徵收難的另一個原因,是納稅人只有納稅的義務,卻沒有知曉這些稅款被用到了哪些地方的權利。由於納稅人的義務有餘而權利不足,個稅繳納的主動性自然會變得薄弱。“個稅本身是用來調節再分配的,和社會保障沒什麼關係。”鐘博士説,可以將社會保障分成3個層次,一是富裕階層,他們自身很富裕,對於社保加入也可不加入也可,因為即使沒有社保,他們也會過得比一般人舒服。對於這一階層來講,儘管沒有必要強制其參加社保,但納稅仍然是他們不可逃避的義務。

  第二個層次是工薪階層。這個階層的人有的收入剛夠生活,有的雖然收入稍多些,但也只是用在生活質量的改善上,讓這一階層的人大量繳納個稅顯然是不現實的,畢竟他們工資外的收入很有限。

  第三個層次是中低收入群體,他們不僅沒有大規模納稅的能力,反而還要通過國家給予的最低生活保障來補貼,他們個人交不起社保,也沒有企業為他們交,因此和個稅就更無關係了。“社保的每一個層次都與個稅沒有關聯,硬把兩者聯絡起來,這種思路本身就有問題。”鐘偉説,他從未聽説哪個國家以公民納稅的多少來劃定其社保的高低。

  “這種提法我還是頭一次聽説。”中國社會科學院政策研究室的唐鈞今天也表示,個稅的出發點就是為了調節貧富差距。如果一個人因為納稅多,就要求得到更好的養老保障,這本身就違背了納稅的本意。“個稅就是個稅,它是不可以存儲的。”他説,個人所得稅不是為了滿足個人需要,而是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西方發達國家有一種普遍的觀念,就是社會給了一個人創造財富的機會,他就應該通過多納稅來報答社會。他們認為,社會資源具有稀缺性,當他們佔有了這種資源時,也意味著別人喪失了這一資源,佔有者應當向喪失者進行補償;而我們國家的不少人則過分地強調賺錢是個人的本事,與社會毫無關係,這種觀念應當轉變。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石小敏對唐鈞的看法表示認同。他説,稅收和社保是國家的兩個系統,個人是否願意多納稅只是個人問題,想從個人的角度解決兩個系統中存在的問題,是不可行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保研究所所長何平向媒體分析説,這一提案的委員來自廣東,可能與該地區高收入人群較多有關,因為這一提案是從高收入人群的利益出發的,但社保是一個全國領域的政策,是一種國家福利,它要覆蓋的是全國範圍的弱勢群體。(譚新鵬)

  ■ 資料

  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徵收的一種稅。它于1799年在英國首創,經歷了200多年的歷史。由於它具有調節財富分配、稅負公平等優點,被公認為良稅之一,已有近150個國家和地區開徵此稅,近40個國家都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多數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收入中佔據首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目的,主要在於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共同富裕;增加財政收入,支援經濟建設,改善人民生活;維護國家稅收權益;增加公民納稅意識。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指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實施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通過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依法對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給予保障而建立的一種安全制度。

   **經濟時評:為富人説話未必有富人響應

  全國政協委員喻軍等準備在“兩會”提交一份提案,建議將個人所得稅和個人社會保險福利挂起鉤來。他們設想通過這一舉措,鼓勵人們在年輕時多交一些稅,在年老時就可以得到更多的養老金。

  我注意到,這一設想的出發點並不在於解決社會福利問題,而是解決個人所得稅流失問題。但是,繳納個人所得稅是法定義務。所以,必須得承認,通過利益誘惑讓人們去履行法定義務,本身就是一種悖論。

  一、交納個人所得稅有非常嚴格的規定,首先有一個起徵點問題,其次還有一個稅率問題,所以叫做“依法納稅”。也就是説,收入到了一定程度的人,才承擔這個義務。再簡單一點説,只有相對富裕的人,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可見,稅收政策中也體現著一種公平理念——通過適當的稅收政策,調節貧富懸殊。所以,有錢的人可以通過慈善機構表達自己的愛心,但沒有必要通過交稅來表達這種感情。這就意味著,鼓勵人們多交稅,並不符合法治精神。

  二、這也不符合道德精神。該不該交稅和願不願交稅,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讓交得起稅的人或稅交得多的人佔有更多的福利資源,就意味著讓更窮的人享受更少的社會福利。顯然,這不符合社會福利原則,也違背傳統道德取向。

  三、徵收個人所得稅和徵繳社會保障資金是兩種不同的途徑,各有不同的強制性。如果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當成繳納個人所得稅後應得的權利,那麼一些人就可能因為放棄那個權利而拒絕履行這個義務。畢竟,不可能交多少稅就能享受多少福利。

  也就是説,靠“養老金激勵”,不可能使人們更願意繳納個人所得稅。説到這個提議,喻軍委員充滿信心。他説:“這樣子就連街上撿垃圾的都要主動繳納個稅了。”其實,我不這麼認為,如果這個撿垃圾的一分不繳,比如存在銀行裏面或揣在身上,他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全部而且自由地享用這一筆錢,為什麼非要先交給別人,再去享用呢?

  四、況且,願意而且應該更多繳納個稅的人,通常也不擔心自己的養老問題,因此也不指望通過這種渠道會給自己籌措更多的養老資金。所以,這種帶有“預期回扣”性質的措施,很可能會適得其反:不僅刺激不了人們繳納個稅的積極性,而且會破壞社會保險福利的非功利性質。

  個人所得稅流失,確實是一個問題。但社會保障資金的徵收,也是一個問題啊。如果用未來可以享用的養老金來刺激人們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又有什麼辦法可以刺激人們(或單位)直接繳納社會保障資金呢?

  所以,我認為,最好的辦法是“車走車路,馬走馬路”。個人所得稅徵收有法可依,之所以流失嚴重,有納稅意識問題,也有執法不嚴問題。如果以更多的養老金為誘惑,鼓勵人們繳納個人所得稅,我擔心多給富人的養老金,只會成為徵繳個稅而多付出的成本。

  也就是説,這一措施的最終效應,很可能是犧牲了弱勢群體的福利,而使富人得到獎勵,從而造就真正的“贏家通吃”。

  總而言之,我認為,這種“捆綁”,首先是站在富人的立場上説話;其次,也不一定會得到富人的響應。(尚德琪)

   →→專題:2004年兩會

責編:李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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