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連線]火災燒出消防“死結”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4日 11:21)
CCTV.com消息(時空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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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們接下來介紹一下今天節目的三位嘉賓,第一位嘉賓是公安部消防局政委陳家強,在吉林大火發生之後,他一直在現場做勘察和調查的工作。第二位嘉賓是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二司的司長吳鑫,您好。第三位是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的張國慶教授。我想問一下吳司長,因為在吉林大火發生之後,當天您就到達了現場,在您最初兩天勘察現場的過程中,有沒有發現該有的滅火器位置不對的問題?
吳:我在大樓後面發現了有一些,大概有一二十個消防器在一個鐵籠子裏鎖著,所以當時發生火災的時候沒有發生作用。
陳:當時就我們調查,這20多具滅火器是已經使用到期,據我們調查,大廈內是按照國家的標準配備了滅火器,它的數量是符合國家標準的,在樓內有35具。但是遺憾的是,大約11點時中百商廈三樓浴池的鍋爐工李鐵蘭已經發現三號倉起火。然後我們吉林市消防調度指揮中心接到的第一個火災報警電話是11點28分,耽誤半個小時左右的時間,再比如,中百商廈的職工們如果能在第一時間組織人員疏散,也可以避免造成這麼嚴重的人員傷亡。
主持人:陳政委,這些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以前當地的消防部門有沒有發現?
陳:當地的消防部門,這些年來從中百商廈95年初竣工投入使用以來,進行了七次防火檢查的通知書,而且還發了16份還是17份限期整改的通知書,比如對違規搭建的臨時的倉房,從98年的5月26號發了執法文書,要求要拆除整改,還對其他方面的一些火災隱患,也都發了整改的通知書,
主持人:既然98年就讓拆掉的違章建築,為什麼拆不掉,發了16、17份的整改通知書,為什麼整而不改呢?
陳:整改確實不是那麼容易,一個就是也不是消防一家執法單位能做到的,我們消防監督執法當中,還缺乏強制執行的條款,以及這個機制,再一個,就是消防法第51條規定,對一些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可以責令停産停業,但是停産停業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當地公安消防部門,要報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往往很多地方的政府領導也很為難,因為對一些商場、市場場所就業的人員很多,如果停産停業,那麼政府領導也擔心,要造成一些從業人員的下崗、失業,甚至帶來一些社會不安定的因素,所以還是有種種原因,對我們來説,一些隱患的整改確實還有難度,執法的環境在一些地方也不是太好。
張:我不同意這種觀點,我是想請教陳政委一個問題,剛才講到地方政府很多的難處,我想問一下,就中百這個事件,我們的消防部門有沒有在多次責令整改得不到響應的情況下,向當地政府提出停産停業的要求呢?
陳:這個要求,因為消防監管了,監管過一次,在以前是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隊監管,然後98年的7月,就移交給了公安分局消防科監管,至於説這個問題,我們調查組的管理組正在調查,對進一步監管的過程責任還在進一步的調查,現在還沒有結束。
主持人:到目前為止,你們沒有發現他跟政府提出這樣的要求?
陳:這不是我們技術組調查的範圍。這是管理組,管理組正在調查。
張:消防法51條裏面其實是有明文規定的,從政府管理的嚴禁性來看,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有關的消防部門按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向當地政府明確提出停産停業的要求,不能得到有效的回應,或者是採取拖延不正確的方法,當地政府應該根據消防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消防部門沒有提出這樣的要求,而只是在比較長的時間內幾乎是無效的發表這樣一個限期責改令,消防部門是否也存在著失職呢?
吳:國家有一定的規定,如果在這方面,獨立的一個部門支撐不下去,可以採取聯合的,甚至是聯合的報告政府,採取強制性的措施。同時合理有序地把各方面的利益調整好。
張:人已經死了這麼多,最重要的並不一定是要追究責任,而是要從慘痛的教育中,大家首先要有面對結果,面對現實的勇氣,在這樣的基礎上理性總結我們的經驗、教訓,今後我們才有很好的出路。作為北京市的市民,北京市目前發現了很多的變化,像我們住的樓下的倉庫裏,消費者的通道原來的貨架全部撤掉,作為市民來講,我們感覺到政府舉一反三地吸取教訓,這是一個有希望的政府。
陳:有一些做法我們也採取了,我們也不少的地方消防監督部門也採取同有關部門聯合執法,但是確實還缺乏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所以我們正在提請修改消防法,在這方面進行一些彌補。
張:應該客觀公正地説這是一個方面的原因,比如陳政委提到1998年的消防法,這裡關於強制執行這一類的用詞的確是沒有,只是在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提到了由公安消防部門執行。不過我倒是認為,就是水火無情,人命關天,我想我們去強制執行時候,我們還是有很多方法可以解決的,即使現有的法規,即使現在的法律來不及做一個明確的調整,其實我們做一些必要的配套性的法規性的文件,或者是法律解釋性的文件,作為一定過渡期的執行的依據,我想也是可行的.
主持人:剛才陳政委説到一個理由,他們很多想讓商場停業的時候,當地政府考慮就業的問題,你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一方面給下崗職工辦了好事,一方面給社會造成了安全隱患?
吳:因為這個工作比較切實,像剛才陳政委説的一樣,是一個比較複雜的,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利益調整的問題,如果處理不好,而且誘發其他社會矛盾和問題,作為政府,必須下決心,統盤考慮,統一規劃,把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
主持人:張教授,您看現在有很多的單位,天生不足,誕生的時候就是伴隨著消防隱患、安全隱患來的,一旦出事的話,讓企業負責,企業覺得冤,讓當地政府負責,當地政府也覺得冤,怎麼辦呢?
張:我倒是傾向於,是不是考慮到我們國家整體發展水準,在這種情況下,能夠做一些中長期的,或者是中長期與短期計劃相結合的這樣一個管理的模式。舉例來説,過去的通道只能一米寬,能不能稍微擴大一些,電線明拉的,就在天上飛來飛去,能不能臨時做一些措施安全,從技術部門來講不是複雜的問題,一定要採取措施,承擔一些成本,這些事情都是可以解決的。
主持人:吳司長,一個市只有兩個舉高的消防車,而且是超期服役,性能比較差了,在你們以前處理過的安全事故當中,有沒有發現類似的救援隊伍的設備落後了?
吳:應該説按照法律法規要求,消防人員的消防設備不完善,不符合要求,這個狀況在全國來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因為按照規定,消防裝備是以地方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決定了消防人員裝備情況的狀況。
主持人:也就是説,地方財政捨不得在這方面投入?
吳:也不完全是,地方政府用錢是各方面的,在有限的財源中如何地合理分配,因為涉及社會保障,下崗職工等等,兩保資金的確保等等,所以在這些方面,要求各級政府在現有的財政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儘快改善和完善消防人員的裝備和設施。
主持人:一般你們查到了這樣的問題的時候,通過一個案子查下去,查到這樣的問題,是令當地的政府迅速掏錢更新設備呢?還是要從一個大盤子裏統籌考慮?
吳:這方面,我們向政府提出這方面的建議。
主持人:僅僅是一個建議?
吳:對。
主持人:一般建議後,他們會馬上改嗎?
吳:一般都會尊重這種建議,各地的財力不一樣,需要用錢的地方和緊急用錢的地方不一樣。
主持人:張教授,也許作為一個地方政府來説,的確是八攤子等著用錢,我們安全救援的設備,如果你當市長,是最需要用錢的地方嗎?
張:永遠不會,在一個急劇發展的社會裏,消防永遠不會排到第一位,這是不用討論的事情,正因為如此,所以我自己傾向於一個看法,2月份的這場大火應該燒醒中國人,因此在相應的消防方面的財政體制上,是否可以考慮做一個改革,比如中央的有關部門能不能有一筆統籌資金,對確實財政困難的地方政府給予必要的補助,畢竟水火無情,人命關天,這一塊,我倒是個人比較傾向於我們應當對消防系統有必要的尊重。
陳:通過這次2.15吉林中百商廈的特大火災事故,我想我們要著力地推進消防工作的社會化,要大力地宣傳、普及消防法律、法規的知識,全社會推進消防安全工作,肯定我們國家消防工作的形勢就會更好地發展。
主持人:非常感謝三位接受我們的採訪,謝謝。我想面對這麼慘痛的教訓,有關部門要做的至少有兩件事情,第一要端正態度,不要推卸責任,第二要從目前的體制中找出漏洞,為什麼有些安全隱患會普遍存在。是,有些事情難,有些事情也不是一個部門可以解決的,但這不是工作開展不下去的理由,只有認真地吸取了教訓,積極推動一些事情往前走,工作才能順當起來,我們生活的環境也會更加安全。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