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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解讀:談話和誡勉制度有利於預防腐敗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3日 11:20)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 對新任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進行誡勉談話,這些都是近年來各地開展黨內監督的新形式。黨內監督條例將這些做法加以歸納、提煉,確立了“談話和誡勉”制度。專家指出,這一黨內監督制度,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也是對領導幹部的一種愛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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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關以及相當於這一級別的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談話,主要了解該地區、該系統、該單位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的情況和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幹部進行任職談話,應當把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條例規定,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黨委(黨組)、紀委和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該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該領導幹部的説明及表態,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紀律檢查機關留存。(記者鄒聲文 孫承斌)

  1進入《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專題

責編: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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