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條例:使民主生活會步入制度化軌道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22日 09:47)
新華社北京2月22日電(記者張景勇、孫承斌)民主生活會是我們黨長期堅持、被實踐證明有效的制度。但個別地方在開展民主生活會方面,效果並不理想,甚至成為一種形式主義。為此,黨內監督條例明確規定,黨內民主生活會必須符合規定要求,否則將被責令重新召開,使民主生活會步入了制度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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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健全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按照規定開好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一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領導班子召開民主生活會要切實保證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當按照上級黨組織的要求、針對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開好民主生活會負責,並承擔制定和落實領導班子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條例規定,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如實上報,並將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及時在一定範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
條例同時規定,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條例還對上級領導班子成員參加下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的民主生活會,以了解情況的問題作出了規定。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