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2•15"特大火災凸顯公眾保險意識淡薄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9日 20:57)
新華社長春2月19日電 截至19日,在吉林市中百商廈 “2 15”特大惡性火災事故中,死亡的53人中僅有5人生前買了壽險,70位受傷者僅有7人購買了壽險。此外還有4人“意外”獲得保險公司賠償,這是因為當地聯通分公司為該地區的聯通用戶提供了一系列免費保險服務。針對相差如此懸殊的數字,吉林大學經濟學院金融係碩士研究生導師池晶表示,我國的公眾保險意識亟待提高,保險業也需要進一步改善。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池晶認為,吉林市“2 15”特大火災凸顯我國公眾保險意識不強。保險意識受很多因素的影響,首先是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影響。保險是滿足人們安全需求的産品,人們在滿足生存需要之後才有錢買保險。其次是和我國的傳統文化有關。我國的宗族觀念、家庭觀念較強,人們遇到困難後首先想到親戚朋友,靠家族利益抵禦風險,而不習慣利用社會互助手段。第三是和我國長期處於計劃經濟體制有關,以往人們的生活從生到死都由國家統包統管,在這種慣性下,個人分擔風險的意識較為淡薄。
此外,我國保險業自身也存在許多問題。池晶表示,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産品有限,真正能滿足公眾需求的險種較少,保險業的誠信問題也到了危及其生存的程度。公眾普遍認為,在投保時保險公司非常“熱情”,但在發生事故進行理賠時就千難萬難。另外,保險公司在宣傳方面也有欠缺,有的營銷人員從效益出發,誇大保險責任,讓客戶産生某種誤解,而在理賠時又按合同規定嚴格執行,引發客戶的抵觸情緒。保險産品的價格相對較高也和參加投保的人數較少有關。
池晶説,在西方發達國家,保險支出所佔的比重相當大,有的國家人們的保險費佔個人收入的10%,而亞洲人則普遍習慣於儲蓄,保險金額與儲蓄相比微乎其微。池晶表示,實際上儲蓄的目的在許多方面都與保險一致,如應對突發事件、生病、養老等,但由於儲蓄是自助,力量有限,保險則是社會互助,在發生事故後,可獲得幾倍乃至上千倍的賠償,所以將這種對保障的要求轉移到保險上來則更為合適。
保險是風險的轉移方法。買保險就是“買”一種保障,一旦發生事故可以得到約定的賠償,解決了後顧之憂。池晶説:“那種認為總買保險卻得不到賠償而‘不划算’的想法是錯誤的,同時還要認識到,賠付只能是抵消一些意外災害帶來的損失,並不能指望以此發財。”
池晶説,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有義務為消費者的安全負責,近年來我國已推出“公眾責任保險”,由公共場所的責任人投保,在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障公共場所人員的利益。她認為,適宜的公共場所都應進行強制保險。(記者杜學靜)
→→進入專題:浙江吉林特大火災 造成重大傷亡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