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與義務平衡 透視黨內監督條例八大亮點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7日 15:56)
新華社北京2月17日電 (記者孫承斌、張景勇、鄒聲文)歷經13年的砥礪,備受關注的《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頒布實施了。這是中國共産黨歷史上一部十分重要的黨內法規,標誌著中國共産黨的黨內監督從此進入規範化、制度化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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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始終保持警醒和自勵,不斷加強黨內監督,永葆黨的蓬勃生機,關係黨和國家的前途命運。6600余字的黨內監督條例在總結歷史經驗的基礎上,根據黨內監督的現實需要,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了比較完整的黨內監督制度體系,形成了便利管用、科學規範、有約束力的黨內監督機制,解決了中國共産黨開展黨內監督的基礎問題,閃爍著一個個引人注目的亮點。
亮點之一:通篇貫穿“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一”這根主線
黨內民主是黨的生命,也是黨內監督的基礎。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指出,重視發展黨內民主,重視在黨內建立一個健康、規範的權力運行機制,對人民民主起重要的示範和帶動作用,是條例的一個突出亮點,也是貫穿整個條例的思想主線。
根據黨情、國情,條例規定了發展黨內民主的具體措施和要求。民主生活會是黨長期堅持、被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一項制度,但有的地方和部門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針對這一情況,條例專門單列“民主生活會”一節,明確要求: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要及時在一定範圍通報;黨員有權了解本人所提意見和建議的處理結果;上級黨組織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可以責令重新召開等。
為確保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條例明確規定,凡屬方針政策性的大事,凡屬全局性的問題,凡屬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和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的委員會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專家表示,這一民主程序的規定意味著,對於應當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而未經集體討論,也未徵求其他成員意見,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的,除遇緊急情況外,應當區別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亮點之二:黨內監督重在制度建設
實踐反復證明,制度的可行性、規範性和約束力,決定著監督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沒有以制度為載體的監督是軟弱的監督。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有關專家表示,在構建黨內監督體系時,把制度建設放在特別重要的位置,正是條例一個突出的特點。
條例第三章用10節的篇幅,分別對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10種監督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專家指出,這些制度中,巡視、述職述廉等是對現有辦法和經驗做了系統化的歸納後,進而上升到黨內法規的層次;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其處理等則是借鑒了黨外一些有效的監督形式,進行了大膽的創新。
中科院—清華大學國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鋼的分析印證了這一看法:“條例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凸顯了制度的力量,這説明中國共産黨充分認識到了制度建設在政黨建設中的根本性、長期性、基礎性地位,並緊緊抓住了這一關鍵環節。”
亮點之三:中央政治局如何監督等重大問題初步得到解決
中央委員會如何監督中央政治局?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如何在閉會期間發揮監督作用?如何在黨委會中借鑒詢問和質詢等監督形式營造良好的民主氛圍?……長期以來,黨內監督在不斷向縱深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諸多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權威專家指出,黨內監督條例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初步解決了這些重大問題。
在去年10月舉行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上,胡錦濤總書記受中央政治局委託,向中央委員會報告工作,在黨內外、海內外引起強烈反響。條例將這一做法制度化,明確規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條例還明確了對中央政治局委員、常委的意見如何反映的問題。專家們認為,這是一個重要的創舉,體現了中央委員會對中央政治局的監督,體現了中央政治局在黨內監督方面對全黨應該起到示範和表率作用的精神。
黨章規定,黨員享有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的權利。但這一原則性的規定如何真正落實?條例單列一節,對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這項權利作出了具體規定。專家表示,條例通過發展黨內民主、加強幹部監督工作,使罷免或撤換不稱職幹部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對於防止和減少用人上的失察失誤,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完善幹部能上能下、優勝劣汰的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亮點之四:“一把手”成為監督重點
黨內監督條例首次以法規的形式確立黨內監督的重點對像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中央黨校教授葉篤初指出,強調對“一把手”的監督,並將其列為監督的重點,是條例的一個重要特點,也是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富有膽識和智慧的重大決策。
“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死緩的原瀋陽市市長慕綏新,自稱是‘黨內個體戶’,任人唯親,重大決策不經集體討論自作主張。”紅旗出版社副總編輯、黨建研究專家黃葦町説,“條例禁止出現這樣不受制約的‘一把手’,強調主要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監督,並規定了一系列的制約措施,其中外部措施有巡視制度、談話和誡勉制度等,內部措施有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制度、集體領導制度等,這些都是對‘一把手’的制約。”
社科院當代中國研究所副研究員田波表示,“一把手”要以權謀私搞腐敗,首先要破壞黨內民主,破壞監督制度。“條例針對‘一把手’的監督問題,出臺了許多非常具體的規定,發展黨內民主,彌補制度缺陷,確實抓住了要害。”
亮點之五:重視權利與義務的平衡
“條例在處理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間的關係時,既重視保護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又重視保護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較好地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平衡的思想。”中央紀委法規室參與條例起草的專家表示,堅持監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也是條例的一大亮點。
這位專家表示,監督制約與保護支持相結合,既是開展黨內監督的重要原則,又是貫穿條例的一個重要精神。條例一方面通過嚴格的制度和切實有效的措施監督制約被監督者,保護支持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防止被監督者濫用權力打擊報復監督者;另一方面也使監督者受到必要的監督制約,保護支持被監督者的合法權益和工作積極性,以防監督者借監督之名而行誣陷之實。
保障受處理的黨員和黨組織的救濟權利,也是保證黨內監督健康、深入開展所必須的。為此,條例保障黨員和黨組織的申訴權,規定黨員、黨組織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認真復議、復查,並作出結論;如仍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亮點之六:監督職責劃分更為明確
條例的另一個亮點是明確了監督職責的劃分,對黨的委員會及委員,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委員以及黨員、黨代表開展黨內監督的職責,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有專家指出,國際共運史的教訓之一,是比較重視上對下、組織對個人的監督,而不夠重視下對上、個人對組織的監督。條例充分注意了這一問題。黃葦町説:“條例既有上級對下級的監督,也有下級對上級的監督,還有平級之間的監督,構建起一個完整的監督網絡、監督體系。”
條例明確了在黨內監督方面黨的各級委員會應履行的5項職責、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的4項責任,規定黨的各級委員會要監督其常委會、委員等主要負責同志;黨的各級委員會委員個人要對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等的工作和所在委員會、同級紀委的常委、委員等進行監督。
尤為引人注目的是,條例突出了各級黨代會代表的監督職責。專家指出,過去黨代表只是在黨代會開會期間行使監督權利。閉會期間要不要監督,怎麼監督,都沒有規定。條例不僅規定黨代表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除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還要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選舉産生的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進行監督。黃葦町認為,這是黨內監督制度設計上的一個重大突破。
亮點之七:突出黨內、黨外監督相結合
強調加強黨內監督,絕不意味著排斥或拒絕黨外監督。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指出,條例在對加強黨內監督作出一系列制度設計的同時,還非常重視黨外監督,特別是單列一節“輿論監督”。“在黨內法規這個層面上,專門就輿論監督問題作出規定,這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
專家們認為,新聞輿論監督不僅能幫助領導機關掌握問題,督促問題的解決,還能起到警示作用,防範問題的發生。而條例對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正確對待並接受輿論監督,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二是要自覺和主動地聽取來自新聞媒體的意見;三是要根據輿論監督的要求,推動和改進各項工作。條例同時還就如何保證新聞輿論監督的健康開展作出了相應規定。
亮點之八:立足實際 操作性強
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如何,是影響其實施效果的重要因素。中央紀委負責人指出,條例的有關規定注重從實際出發,重點解決時機成熟、可以解決的問題,不求一勞永逸,不求解決所有問題。黃葦町也認為,條例充分吸收近年來的許多成功經驗和作法,不再停留于原則的規定,而是很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比如,現實中存在一些舉報人被打擊報復的情況,挫傷了其參與監督的積極性。為此,條例對如何保護舉報人的權利、如何進行調查處理等都作了具體規定,以保護黨組織、黨員、黨代表發揮黨內監督的作用。
近年查處的一些大案要案中,任用親信、拉幫結夥的現象較為突出。條例為此規定,黨的各級領導班子討論幹部任免事項,應當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黃葦町認為,“這其實是要求領導幹部對舉薦的幹部要負責到底,就像要求生産者把名字刻在産品上一樣,産品出了問題就要找你。這樣的規定,針對性、可操作性都非常強。”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