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 增加外出務工收入
——訪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韓俊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3日 06:07)
人民日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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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城務工就業是近年來農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
記者:我們注意到,1號文件對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問題更加重視,並且提出了更加積極的鼓勵性政策措施。請問其背景是什麼?
韓俊: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對農民外出就業的束縛在逐步解除,農村勞動力的跨地區流動日趨活躍,並逐漸成為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産業轉移的主要形式。1978—1998年,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人數從不足200萬人增加到6500萬人。到2003年,實際外出就業數量已達9900萬人,比上年增加500萬人。根據有關調查,外出流動就業農民有80%以上進入了城鎮。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結果,農業戶口人員佔二、三産業就業人口的比重已經高達46.5%,第二産業中農業戶口從業者已經佔到了57.6%,建築行業佔到了80%。這説明農民工已經成為我國産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
1998—2002年期間,農民收入增長了386元,年均增加77元,其中有65元是工資性收入,佔84%。目前,非農就業收入已經佔到農民收入的近一半,工資性收入已經佔到農民收入1/3。可以説,農民進城務工就業已成為近年來農民增收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徑。
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簡化農民進城務工手續
記者:農民進城就業確實面臨著不公平的環境,如一些大中城市限制農民進入的行業和工種,對進城農民工的收費過多過濫,農民進城務工要辦理名目繁多的證卡,拖欠剋扣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也相當嚴重。1號文件要求進一步清理和取消針對農民進城就業的歧視性規定,防止變換手法向進城就業農民及用工單位亂收費。您認為落實這些政策,當前急需解決什麼問題?
韓俊:黨中央、國務院對這些問題是高度重視的。國務院已經要求取消面向進城農民徵收的6項不合理收費,僅這一項政策去年就可為農民減輕負擔56億元。國務院去年在最短的時間裏出臺了廢止收容遣返制度的政策。在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方面也採取了強有力的政策措施。
根據我們的調查,有的地區和部門執行中央關於保障進城就業農民合法權益的各項政策不堅決,有的甚至繼續變換手法向進城就業農民及用工單位亂收費。這次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明確了保障進城就業農民合法權益的各項政策。1號文件的這些政策規定實質是要求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的就業制度。根據1號文件要求,應當取消專門要求外出就業民工辦理的各種不合理的就業證卡。因為這種做法對外出就業農民帶有明顯的歧視性,損害了進城農民平等的就業權利,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也沒有真正起到引導農民有序流動的作用。從實際情況看,這種專門面向民工的就業證卡,大多演變成以管理之名,行收費之實。要嚴禁越權對農民工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各級物價、財政部門要嚴格檢查、督促落實。同時,要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進城就業農民的各項權益。
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各種公共服務規劃,應當將外來人口的管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記者:1號文件要求把對進城農民工的職業培訓、子女教育、勞動保障及其他服務和管理經費,納入城市的正常財政預算。這項政策的背景是什麼?意義何在?
韓俊:在大量農民擁入城市的趨勢下,目前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制度存在明顯缺陷。實際上,相當一部分流動人口已經在暫住地紮下根來,已經成為事實上的常住居民,但仍不能享受本地居民的權利。在外來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當地政府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各種公共服務規劃並沒有考慮這部分人的存在和需要,對這些人的社會管理費用也沒有包括在政府的正常財政預算中,普遍的做法是依靠向外來人員收取各種費用。以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為例,根據第五次人口普查的資料,我國流動兒童的規模已達2000萬人。由於義務教育體制的城鄉分割,在多數城市,農民工子女入學仍然要比城鎮戶口孩子入學多交“借讀費”(或稱義務教育補充基金)。在農民工居住較多的城鄉結合部,公辦學校增加公共教育經費沒有正規渠道,影響了對民工子女的吸納。城鄉義務教育體制的整合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城市發展規劃和社會各種公共服務規劃應該有效服務於全社會,應當將外來人口的管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近年來,一些大中城市也在積極探索改革戶籍制度。根據1號文件的精神,大中城市可以從各城市的實際承受能力出發,進一步放寬農民進城就業和定居的條件。讓外來人口逐步融入城市,有利於城市各種服務業的發展,也有利於城市社會的和諧。
提高農民就業能力,是解決“三農”問題的關鍵所在
記者:文件提出了抓好農村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問題,您認為應如何做好這項工作?
韓俊:進城務工的農民中絕大多數農民沒有接受任何職業技能培訓。全面提高農民的素質,這是提高農民就業能力、增強我國産業競爭力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從根本上解決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的關鍵所在。
按照1號文件的要求,為了做好農民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一是要將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納入各級公共財政的支持範圍,建立“政府主導、多方籌集”的投入機制。二是把滿足市場需求作為出發點,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適用性。三是積極探索新的培訓方式。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的積極性,鼓勵各類教育培訓機構、用人單位開展對農民的職業技能培訓。為提高培訓資金的使用效率和培訓效果,應由農民自主選擇培訓機構、培訓內容和培訓時間,政府對接受培訓的農民給予一定的補貼和資助。要防止和糾正各種強制農民參加有償培訓和職業資格鑒定的錯誤做法。(張毅)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