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委:“一號文件”未突破現行法律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4日 10:04)
中國青年報報道:河北省委政法委有關負責人3日就河北省“一號文件”所作出的突破性規定做了進一步説明。一位參與起草河北一號文件的政法幹部稱,一號文件從沒有突破現有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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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號文件30條中第7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河北省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閆五一解釋説,之所以對法律規定重申,主要是為了防止一些執法部門對民營企業的經營者存在這樣那樣的偏見,對法律明確規定不得查處的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忽視或故意不審查追訴時效,仍立案查處,啟動刑事追訴程序,等到問題查清了,才發現已經超過追訴時效。
閆五一説,這句話的目的是要求司法機關在查處這類案件前,先審查有沒有超過追訴時效。如果確有犯罪行為,但已超過追訴時效,依法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
該條同時規定,“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閆五一説,這句話主要是要求政法機關在查處這類犯罪時,在嚴格依法打擊犯罪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犯罪時所處的環境,不能用現在的眼光去要求和衡量過去發生的事情;要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和悔罪表現,針對不同案件的不同情況去處理,不能不加區別地搞“一刀切”;要綜合考慮企業的經營狀況和發展趨勢,查處案件時,把對企業正常生産經營秩序的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不能因查處犯罪,而忽視對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
關於“國家工作人員可以依法領取招商引資活動的獎勵”,閆五一解釋説,目前河北大部分市、縣(區)制定了關於招商引資的規定,但獎勵辦法都回避了國家工作人員招商引資的獎勵問題,致使許多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在職務上的影響,花費了大量人力、物力引進資金後,得不到應有的獎勵或補償,有的不敢接受獎勵或補償,心有餘悸,嚴重影響了國家工作人員招商引資的積極性。閆五一説,按照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或在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所得的獎勵,屬違法行為,而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為當地引進內資或外資,並經有關政府職能部門認證,核發獎金或引資費用的,就不是違法,也不能按犯罪處理。
關於第14條“公安機關在檢查娛樂場所等特種行業時,除必須立即處置的治安、刑事案件外,一切檢查、調查工作,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准的局長令”,閆五一説,這一條與嚴厲打擊黃賭毒並不矛盾,主要是限制政法機關幹部對娛樂等特種行業的隨意檢查,防止執法的隨意性,防止個別公安幹警打著檢查的旗號,謀取不正當利益,影響這些行業的合法經營。
此外,河北一號文件關於企業家生存空間的條款引起學者關注。30條第8條規定,要嚴格區分法律與政策、罪與非罪的界限。合理區分企業家的個人和職務行為、正常經營風險和違法犯罪活動的界限,提高企業家對其經營活動的法律預期,鼓勵其大膽經營。對企業經營、承包、租賃等及改制過程中産生的糾紛,依法按照民事糾紛處理,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對引進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由於不能熟練掌握而生産、銷售有一般質量瑕疵的商品,作為産品質量糾紛處理;對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因清産合資、資産評估、交易收購、價款支付、債權債務、職工利益等引發的糾紛,按照民事糾紛處理;對國有企業整體承包、租賃的經營者,在收益分配、上交費用、資金使用等方面與國有資産出資人發生的爭議,依法按照民事糾紛處理。
一位參與起草一號文件的政法幹部説,有了這一條企業家的生存環境會更寬鬆些,但是政法機關打擊在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出售中發生的侵吞、私分國有資産的犯罪仍然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重點工作。(許海濤)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