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特大井噴事故3人涉嫌責任事故罪被逮捕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1日 18:24)
新華社重慶1月11日電(記者黃豁) 重慶市公安局11日通報,在中石油川東鑽探公司“12 23”特大井噴事故中,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王建東、宋濤、向一明等3人于1月10日被正式逮捕。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據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文強介紹,2003年12月23日,重慶市開縣高橋鎮的川東北氣礦16H井發生特大井噴事故,造成243人死亡,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遭受重大損失。經國務院事故調查組確定為責任事故後,重慶市公安機關1月2日成立了專案組,對“12 23”特大井噴事故案立案偵查。
偵查查明,2003年12月20日、21日,開縣羅家16H井現場組負責人、四川石油管理局鑽採工藝研究院定向井中心工程師王建東在發現並證實鑽具內的測斜儀已損壞後,將此情況告訴了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二公司12隊技術員宋濤。王建東提出要換測斜儀、卸下鑽具內的回壓閥,並在當晚令工人實施。宋濤對王建東的提議未表示異議。而按照企業的相關技術規程和“羅家16H井鑽開油氣層現場辦公要求”的明文規定,這種做法是不允許的。
另據事故原因分析,是有關人員違規操作,將12月21日下鑽的鑽具組合中的回壓閥去掉,才致使起鑽發生井噴時鑽桿內無法控制,井噴失控。王建東明知卸下回壓閥可能造成井噴事故的後果,卻提出卸下回壓閥的鑽具組合方案;宋濤明知王建東的方案違背了有關的規定,不提出異議,未盡到現場技術人員的職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兩人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2003年12月23日19時至20時,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鑽探公司鑽井12隊副司鑽向一明,帶領4名工人在羅家16H井進行鑽具起鑽操作中,在起了6柱鑽桿後才灌注鑽井液1次,致使井內液壓力下降,違反了單位有關細則中“起鑽中嚴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5柱灌鑽井液1次”的規定及川探12隊針對羅家16H井高含硫天然氣井的特點所作出的每3柱灌滿1次的規定。
事故專家組的鑒定報告認為:起鑽過程中存在違章操作,鑽井液灌注不符合規定是造成溢流並導致井噴的主要原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向一明的行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
責編:劉英來